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
2005年國開行和建行相繼試點成功,2006年開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對以證券化方式處理不良貸款進行了探索,而商業銀行方面,建行也在2008年時成功發行了試點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
1、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交易結構的安排:
發起機構聘請投行類機構作為財務顧問,進行項目設計,并作為發行過程中的主承銷商,負責產品銷售。并聘請信托公司等作為受托機構,負責信托管理,承擔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此外,還引入了資金保管機構提供資金保管服務。發起機構本身,通常還作為資產服務商,對債務人進行催收和重組等,包括負責資產日常管理維護,制定和實施資產處置方案,進行日常費用的開支等工作。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中還引入了資產服務顧問的角色,主要是代表受托機構監督地愛卡服務機構的職責,以保證投資者的利益。
2、與正常類資產證券化的區別:
(1)資產處置顧問服務的引入,并披露發起機構的歷史處置業績:投資者針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更關注貸款服務機構的獨立性、
市場化程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如若由發起機構自身來作為貸款服務機構,針對不良資產的特殊性,可能會出現不認真履職的
問題,因此引入資產服務顧問,來進行監督,將有效地保證證券化后的貸款回收。
(2)針對資產池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情況的充分披露:通過樣本構建、樣本調查,樣本估值和估值推廣四個步驟,預測資產池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
(3)折扣率和核銷:正常類貸款為基礎資產的情況下,通常發行規模與資產池未償本金余額基本一致,或者是極小的差異。而不良資產入池的情況下,通常發行規模與未償本金余額的比例基本是跟預估的回收率一致。針對商業銀行而言,低折扣率的存在,在會計處理上還會涉及到核銷問題,例如未償本金余額是10000元,發行規模是30%,即為3000元,被折扣掉的那7000元,應該在會計處理上仍作為核銷處理,因此在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根據回收程度的不同,仍會涉及一定程度的核銷金額。所以從一定程度上而言,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只是改變了現金流回收的時點,提高了回收效率,但該核銷的部分,仍舊需要進行相應的核銷。
3、資產管理公司和商業銀行發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區別:
(1)目的不同:資產管理公司的基本任務是處理不良以回收資金,因此更注重回收的時效性。而對于商業銀行而言,處置不良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緩解資產質量壓力,降低表內風險等,需要更多的考慮處置的合理性,包括定價,風險轉移和隔離等。
(2)出表要求不同:在實際發行中,資產管理公司會選擇自持部分的次級,以提升產品的吸引力,如信達的案例中自持全部次級,而建行的試點中,同樣采取了自持全部次級的模式,無法出表。對于現階段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行初衷而言,商業銀行可能會選擇自持僅監管要求的部分次級,從而實現成功出表。
(3)處置力度不同: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方面,具有更多的經驗和渠道,僅僅會將證券化作為一種可選路徑。而商業銀行來說,通過證券化更加快速便捷的將不良貸款轉移到表外,因此在選擇該路徑方面的積極性與其他處置方式相比而言,會更強些。
投資建議
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增速加快,商業銀行在如何批量處置不良資產方面進行著積極的探索和嘗試。約束銀行估值的資產質量問題,已成為達摩克里斯之劍。而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引入,并不是根源上結局資產質量問題的良方,而是化解不良壓力,提供了處置的多樣化。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有效途徑,在本輪證券化試點亟待有所突破,據悉,四大行已獲得相應的試點額度,預期在今年年末或明年將會開始試點。
目前在經濟基本面下行壓力較大,行業面業績增速和資產質量承受雙重壓力的背景下,
政策成為板塊主要的驅動力。在擴張性貨幣政策的效應尚未充分顯現時,財政政策開始持續加碼。政策面顯回暖現象,政策托底經濟,有助于改善銀行的資產質量問題。資產證券化雖非解決資產質量的良方,但作為批量處置不良資產的多樣化途徑,能夠有效緩解賬面不良壓力。建議關注的銀行股標的:招行(資產證券化創新先鋒:已發兩期個人RMBS和一期信用卡汽車分期貸款的ABS產品,輕型銀行戰略走在行業前沿),平安(集團旗下陸金所作為金融資產交易平臺的協同效應)和寧波(資產證券化理念取之于中小微,用之于中小微,已發兩期無抵押個人消費貸產品,支持零售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