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談判中的資金
問題總是核心之一, 其焦點常糾結于誰出錢、出多少、給誰、怎么給等等。不難理解,不管是誰,拿出真金白銀都會慎之又慎。
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應對氣候變化越來越多被視為“經濟發展機遇”,而不是“成本”或“負擔”;但是無論減緩和適應,在很多國家還是極大的轉換成本;更不要說“損失和損害”[1]機制所需要解決的發展中國家氣候變化后果的極端情況。
經過簡單梳理目前氣候變化資金的類別和巴黎氣候大會內外值得關注的動向,可以發現巴黎氣候協定已釋放出積極的
市場信號,與
減排相關的
節能、可再生能源發展以及與適應相關的農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投資將是一個巨大的增量市場,在公共資金引導下,商業投資將發揮主要作用。
在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下,發達國家承諾在2020年之前每年為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資金機制由綠色氣候基金和全球環境基金共同經營。
國際能源署預測,2020年以前,全球的低碳經濟轉型將會催生每年10萬億美元的投資。國際氣候
政策中心(Climate Policy Initiative)最新的報告提出,2015年全球氣候融資已達3910億,其 中40%和60%分別來自于公共和私人投資。
氣候債券倡議組織(The Climate Bonds Initiative )估計,到2020年需要發行約1萬億美元的綠色債券,用以修建應對氣候變化的基礎設施。
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解振華在華盛頓參加第七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期間表示,中國實現2030年的INDC目標,將會在節能、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發展新能源和調整能源結構等方面投資41萬億人民幣。
廣義的氣候變化資金有如下不同的形式:
對發展中國家的氣候變化適應和減緩行動的資助:以綠色氣候基金為代表;一般以贈款形式出現,輔以和私人部門合作的投資。
短期內商業收益不明顯的減緩行動資金:許多國家在INDC中明確提出,在有資金支持的情況,國家減排行動計劃將提高力度;這一部分有贈款,也會有貸款。
有良好成本效益的減緩行動投資:比如新能源、能效項目等;這一部分有來自企業、也有來自國際機構或者國家主權基金。
本身有環境效益的其他商業投資:被認為是“綠色投資”,比如符合環境友好低碳綠色要求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資;資金渠道多元。
綠色技術研發資金:是很重要投資方向;這一部分來自企業,也有賴于各國政府的大力支持。
巴黎氣候大會內外,與氣候資金相關的有如下幾個看點:
綠色氣候基金
超過38個國家包括8個發展中國家承諾了超過100億美元的資金注入。綠色氣候基金理事會于2015年11月6日已經批準了第一批在秘魯、馬拉維以及孟加拉國等國8個減排和適應資助項目,總計注資1億6800萬美元。
美國表示將向綠色氣候基金捐資30億美元,以支持發展中國家實現低碳、氣候適應型發展,特別是支持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非洲國家,但截至2015年11月2日還未簽署協議。
雙邊多邊基金
在第二次“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中國宣布拿出200億元人民幣建立“中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支持其他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包括增強其使用綠色氣候基金的能力。
巴黎氣候大會期間,美國國務卿克里在“雄心壯志聯盟(High Ambition Coalition)”的新聞發布會上宣布美國將提供8億美元幫助發展中國家進行氣候適應行動。
商業投資
覆蓋300億歐元資產的1000位投資者,承諾要采取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衡量資產投資的
碳足跡將成為業內的普遍做法。
截至2015年11月,新興市場的綠色債券已經達到了380億美元。
智慧風險投資倡議( The Smart Risk Investing Initiative)關注全球的管理著超過30萬億美元資產的保險行業, 確保其投資的風險和韌性均在聯合國國際協議定義的范圍內。這個倡議旨在將全球保險業投資在智慧風險投資(前身為氣候智慧投資)領域的資金翻番。據世界銀行的統計,2012年投資在這個領域的資金為420億美元,2015年,這個數字將會達到840億美元,預計2020年將會進一步增長至4200億美元。
去資-投資行動(The Divest Invest Philanthropy)于2014年成立,呼吁慈善基金會的投資業務“去化石能源化”,最初由17個涵蓋約20億美元資產的基金會發起,目前已經有111家基金會加入了這個行動。
研發投資
“創新使命(Mission Innovation)”倡議
“創新使命”倡議在巴黎氣候大會期間成立,呼吁撬動、加速全球清潔能源技術創新,降低成本,讓消費者獲益。
20個國家已經加入這個倡議,希望在五年之內能夠將在清潔能源研發上的公共投資資金翻番。
同時,來自10個國家的28個投資者成立了“突破能源聯盟(Breakthrough Energy Coalition)”以投資的形式支持來自“創新使命”成員國的早期技術研發成果。這些投資將遵循一系列的原則,以促進企業廣泛的參與到技術的商業化和使用過程中。
參與國承諾將提供清潔能源研究和發展的年度信息,以保證信息的透明度以及不同利益相關方的參與度。
[1] 損失和損害機制(Loss and Damage ),是在COP19(2013年11月)上發布的“氣候變化影響相關損失和損害華沙國際機制”。這是在氣候變化《公約》下以全面、綜合和一致的方式推動執行處理與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相關的損失和損害的主要工具。(見第2/CP.19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