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5年12月23日舉行“巴黎歸來談氣變”中外媒體見面會,介紹中國代表團參加巴黎氣候變化大會的情況,并介紹中國
節能減排的
政策措施。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表示,巴黎協定明確發達國家有義務,2020年之前拿出每年1000億美金支持發展中國家,2020年之后還要在1000億的基礎之上繼續擴大支持規模。
中央電視臺記者:
請問解主任,巴黎氣候大會剛剛結束,您如何看待此次會議成果,特別是巴黎協定的達成。這個會議的成果會對以后今后國際社會之間的合作產生什么積極的影響?謝謝。
解振華:
這次會議達成了巴黎協定,這個協定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剛才我講了,協定是一個全面、均衡、有效的,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實際上對各個國家,對所有的締約方都明確的提出了一些要求,協定明確了它和公約的關系,協定是為了落實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強化行動的這么一個法律文件,把協定和公約的關系講清楚了,打破了一些國家希望拋棄公約“另起爐灶”、另搞一套的企圖。
在這個協定當中還堅持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這是基于歷史責任,提出了還要繼續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各自能力和公平的原則,而且要考慮各國的國情。在這種情況之下,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根據自己的能力發展階段來決定自己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又確定了不同于京都議定書的“自下而上”應對氣候變化采取行動的減排模式。這種模式有很大的包容性,可以動員所有的國家采取行動。
去年中美發表了聯合聲明、公布了各自氣候變化目標之后,帶動全球186個國家,現在更多,都提出了自己的自主貢獻,實際上是一個具有包容性,帶動大家都來采取行動的這么一個應對氣候變化新模式。
既然明確了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就應該在協議當中的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透明度、力度
問題都應該體現出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區分。這個會議為什么爭議這么大,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這個原則要不要堅持。堅持了這個原則,在具體的各個要素當中,是不是要體現出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由于歷史責任、現階段發展能力不同,應該采取不同的行動,體現不同的責任義務。在這個協定當中要求大家都采取行動,但是根據各國的情況,在行動當中都有了區別,不是“一刀切”的政策。所以大家在采取行動的時候,要根據自己的國情采取行動,另外發達國家還有義務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資金支持,發展中國家在得到技術資金支持的情況下可能行動更有力度,做得更好。
整個《協定》既動員了所有的各方,又考慮了各國不同的國情,不同國家的訴求都能夠在這個協議當中反映出來,最后大家都來采取行動。而且還提出了五年進行一次全面總結,根據總結的情況,各國再來考慮行動和支持的情況,各國再來自主決定自己的行動。是一個非常有包容性的機制,我們覺得這個協定對動員全球各方來應對氣候變化會起到非常好的作用。我們認為這個協定是應對氣候變化進程當中一個里程碑。發展中國家最關心的資金問題,在會議成果當中都得到了體現。《協定》當中要求發達國家必須要給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發展中國家可以自愿的加強南南合作,也動員了私營部門的資金進入到氣候變化
市場當中去。在《決定》當中明確發達國家有義務,2020年之前拿出每年1000億美金支持發展中國家,2020年之后還要在1000億的基礎之上繼續擴大支持規模。應該說,整個協定既動員了所有的國家都來采取行動,又體現了區別,是一個公平合理,很包容的協定。所以我覺得這個協定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來說是里程碑式的作用。
但是,在這當中也有一些不足。我們在大會最后發言中表示,這個協定雖然不完美,有些內容還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但是畢竟是里程碑式的協議,把應對氣候變化歷史往前邁了大大一步。所謂不完善或者不完美,在資金問題上,在技術轉讓問題上還是有些缺陷,還比較“軟”。如果真正要解決應對氣候變化各國行動和實現我們確定的長期目標,在技術創新、技術轉讓、技術合作方面應該有更大的力度,但是在這個協定當中,在技術轉讓這方面規定的還是比較“軟”,可能在下一步的談判當中,要對技術合作、技術創新、技術轉讓方面進一步細化,進一步加強。
資金方面發展中國家還是不滿意,認為規定還是比較“軟”,發展中國家希望這1000億或者是將來更多的資金要有一個時間表、路線圖,哪年到多少,現在并沒有明確的時間表和路線圖。這也是會議成果當中不足的地方,要進一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