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既有設施配額核發。根據《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配額核定方法(試行》,我委將于2016年4月30日前,核發新增重點排放單位2015年度既有設施配額。2016年度各重點排放單位既有設施配額將于6月30日前核發。其中:發電、供熱類企業的配額是依據2015年度實際發電(供熱)量預分配2016年配額,待核查確定2016年度實際發電(供熱)量后,再進行最終核定。
2.關于新增設施配額核發。原有重點排放單位和新增固定設施重點排放單位,若在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運行的新增設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運行的設施),且新增設施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超過5000噸(含)或超過2012年本單位二氧化碳排放總量20%時(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對應本單位固定設施),依據核查結果,可于2016年3月31日前提交核發2015年新增設施配額的申請。我委將根據重點排放單位2015年新增設施實際活動水平及該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于2016年4月30日前核發或調整2015年新增設施配額。
對于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其移動設施部分不區分既有設施和新增設施,配額分配參照按照《
交通運輸企業(單位)配額核定方法(2015版)》(詳見附件4),依照歷史強度法進行分配。
3.關于既有設施配額調整。對于2012年注冊成立且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的新增固定設施重點排放單位和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對應本單位固定設施,或2012年有新增排放設施且在2012年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的新增固定設施重點排放單位和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對應本單位固定設施。我委將直接根據核查報告的結果,對該單位既有設施配額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