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有設施配額核發。市發展改革委依據《關于開展
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京發改規[2013]5號)中的
北京市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配額核定方法(試行),于每年4月30日前核發重點排放單位本年度既有設施配額。其中發電、供熱類企業的配額是依據上年度的實際發電(供熱)量預分配配額,待核查確定本年度實際發電(供熱)量后,再進行調整。
2.新增設施配額核發。各重點排放單位若有2013年1月1日后投入運行的新增設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運行的設施),且新增設施的排放總量超過5000噸或超過2012年本單位碳排放總量20%時,須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核發本單位上年度新增設施配額的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將根據重點排放單位上年度新增設施實際活動水平及該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于4月15日前核發或調整本單位上年度新增設施配額。
3.既有設施配額調整。對于2012年注冊成立且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的重點排放單位,或2012年有新增排放設施且在2012年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的重點排放單位,可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既有設施配額調整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核查報告的結果,對該單位既有設施配額進行調整。已做過既有設施配額調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得再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