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控單位:
根據(jù)《
深圳市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管控單位應當在2016年6月30日前通過注冊登記簿提交與其2015年實際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額,完成2015年度碳排放履約義務。對于截至2016年6月30日未按時足額提交碳排放配額履約的管控單位(以下簡稱違約單位),我委將依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F(xiàn)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委將按照《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發(fā)出《責令補交配額通知》,責令違約單位于2016年7月10日前補交與其超額排放量相等的配額。
二、我委將于2016年7月10日前將違約單位的違約情況提供給企業(yè)社會信用管理機構和金融系統(tǒng)征信信息管理機構,并將向社會公布違約單位的名單。
三、我委將于2016年7月10日前將違約單位的違約情況通知市、區(qū)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停止違約單位正在享受的所有財政資助,違約單位正在申請的財政資助一律不予批準,且五年內不得享受本市任何財政資助。
四、違約單位屬于市、區(qū)國有企業(yè)的,我委將于2016年7月10日前將其違約情況通報市、區(qū)國資監(jiān)管機構,由市、區(qū)國資監(jiān)管機構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罰。
五、對于未按照《責令補交配額通知書》的要求于2016年7月10日前按時補交足額配額的違約單位,我委將根據(jù)《深圳經濟特區(qū)碳排放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和《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進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我委將于2016年7月15日前從違約單位的注冊登記簿賬戶強制扣除與其超額排放量相等的配額,不足部分從其下一年度配額中直接扣除,并對違約單位處以超額排放量乘以2016年1月至6月碳
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違約單位應當在處罰決定要求的期限內將罰款繳至財政罰款繳款專戶。
(二)違約單位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按時繳納罰款的,我委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發(fā)展改革委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