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于開展“十二五”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的通知
發改辦氣候[2016]12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中組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氣象局、國家能源局、認監委、標準委辦公廳(辦公室、綜合司):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國發[2011]4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2〕68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辦法>的通知》(發改氣候[2014]1828號)要求,我們將對省級人民政府開展“十二五”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總結評估低碳省區和城市試點經驗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6]440號),對廣東、
遼寧、湖北、
陜西、
云南、天津、重慶、
北京、上海和
海南等10個省市的低碳試點經驗現場總結評估將與本次現場考核評估工作結合進行。現將相關工作方案、評估指標及評分細則等文件印發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相關工作將于2016年6月開始。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于6月20日前將本地區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完成情況和措施落實情況自評估報告以及數據核查表(含電子版)報我委。
二、6月下旬—7月上旬我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地區自評估報告以及數據核查表和相關支撐材料,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完成情況和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書面審核。
三、7月中下旬我委將組織開展現場考核評估。現場考核評估工作由十二個工作組同期分別開展。第一組:北京、天津、遼寧;第二組:上海、廣東、海南;第三組:湖北、重慶、云南、陜西;第四組:
內蒙古、
吉林、
黑龍江;第五組:
西藏;第六組:
江西、
四川、
貴州;第七組:
浙江、
福建;第八組:
河北、
山東、
河南;第九組:
甘肅、
青海、
寧夏;第十組:
湖南、
廣西;第十一組:
山西、
江蘇、
安徽;第十二組:
新疆。其中第一至三組為低碳試點省(市),由我委氣候司相關負責同志帶隊開展
碳強度現場考核評估工作和低碳試點地區現場總結評估工作。第四至十二組按常規開展碳強度現場考核評估工作,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統計局、林業局和能源局等部門相關司局級領導擔任組長。工作組成員由上述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國家氣候戰略中心等有關單位專家組成。
四、請將本地區負責考核評估工作的單位及聯系人、聯系電話于5月30日前報至我委。有關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聯系人: 王溪、李靖、魏怡華
電 話:68505651、68781591、68502911
傳 真:68781783
附件:1. “十二五”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工作方案
2. “十二五”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現場考核評估工作分組表
3. “十二五”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指標及評分細則
4.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數據核查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