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12 16:29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新制度還需細化落實
如原告勝訴,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原告敗訴,訴訟費應由國家承擔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修改環保法也只是第一步。”吳青表示,“目前,無論是民訴法還是環保法,都只是確定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則條款和主體范圍,而作為一項獨立的程序,今后還需要對訴訟管轄、證據規則、訴訟費用、調解政策等予以細化。”
管轄是環境公益訴訟的重要問題。“由于自然形成的環境區域與人為設置的行政區劃往往存在沖突,尤其是大氣、水,一旦發生區域性、流域性的污染,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首先面臨的問題將是管轄權的沖突。”吳青表示,“在這一方面,司法機關正在加強對地方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的指導,積極探索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類案件集中管轄制度,各地先后建立的環保法庭也為這一探索積累了經驗。”
證據規則是訴訟程序的核心,環境案件通常具有舉證困難、因果關系認定困難的特點。“如果完全按照普通的民事證據規則,將對原告產生不利影響。”廖永安建議,“為確保環境公益訴訟的功能發揮,有必要實行特殊的證據規則。原告只對污染環境的危險行為以及可能的危險后果負責舉證,其他實質性的舉證責任則由被告承擔。此外,考慮到環境公益訴訟的專業性,可以在訴訟中要求環保部門派代表參加訴訟,對專業問題進行說明。”
“基于公益訴訟的性質,訴訟費用應由國家或敗訴方來承擔,即當原告勝訴時,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原告敗訴時,訴訟費用則應該由國家來承擔,即免除原告的訴訟費用,這也是目前通行的國際慣例。”廖永安指出,“我國信托法第六十條規定,為了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可以設立公益信托。我們可以建立環境公益訴訟保險或者環境公益訴訟基金,用各種途徑保障公益訴訟的經費來源。此外,還應當擴大法律援助和訴訟救助的范圍,使其覆蓋到公益訴訟案件。”
“由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往往與案件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對于被告損害賠償的分配也需要通過立法來明確。當存在具體的受害人時,被告支付的損害賠償金必須分配給受害人,賠償額度以其受到的損失為限;當沒有具體受害人時,則可以將賠償金納入專門的公益訴訟基金,并保證賠償金存儲、使用的安全、透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