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項目識別
項目識別就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對
CDM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第一,初步判斷本項目是否為 CDM 項目;第二,看是否有針對所選項目類型的CDM
方法學;第三,綜合考慮
減排量、方法學、開發成本等多項目因素進行成本收益分析,評估項目開發為CDM項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 制定開發方案
對于不同類型的項目,開發方案也各不相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力和項目風險大小選擇自行承擔項目開發費用或由其他相關方(如咨詢公司、碳買家)承擔項目開發費用。在一個完整的CDM項目開發中,一般會有以下參與方:業主(賣方)、買方、項目開發中介、律師、指定經營實體(DOE)、國家主管機構(DNA)和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EB)。其中,項目開發中介根據不同開發方案的設置可以由業主委托或者直接由買方委托,而業主聘請CDM律師可以有效降低項目風險。
3. 起草項目設計文件(PDD)
如果擬開發的項目已經有了對應的方法學,則項目開發中介將根據方法學的要求按照EB規定格式起草PDD文件。PDD文件主要包括:項目概述、項目基準線選擇、項目額外性論證、項目減排量估算、項目環境影響和利益相關方評價以及項目監測計劃等。PDD文件起草過程中業主主要負責提供各類支持性文件,配合項目開發中介做好資料采集和調研工作。
4. 簽訂CER購買條款書(TERM SHEET)
如果項目開發為雙邊項目,買賣雙方必須在項目報中國政府審批前就項目購買達成意向。根據項目類型和時間要求的區別,有些項目在此階段即直接簽署《減排量購買協議》(ERPA),有些項目則僅由買方就價格作出承諾,如不低于8歐元。較多的項目買賣雙方在此階段會就ERPA中主要條款(如購買量、購買價格、交付時間、支付方式、項目參與方、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等)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