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委托人的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以高科技產業為代表的高風險企業作為投資對象,以追求長期收益為投資目標所進行的一種直接投資方式。其特點是該信托的封閉期限較長,根據不同項目的特點,投資風險與回報有所不同,但總體上能體現高風險高收益的原則。信托的特點決定了信托機構與一般的風險投資機構(風險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公司等)相比,在經營風險投資業務上有著一定的優勢。主要體現在:
1.獨立性。風險投資周期長,沉淀資本量大,風險企業的發展需要一個穩定的環境,需要可供其自由支配的資本。但在一般的風險投資活動中,風險資本可能面臨投資者的債權債務糾紛而被凍結甚至撤回,風險投資機構也會迫于投資者的壓力而改變投資方向及投資模式,導致投資最終失敗。 信托由于具有信托財產獨立性的獨特制度安排,使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他們的債權人,能夠在封閉的安全環境內不受干預地靈活運用,最大限度地實現財富的流轉和增值。與一般風險投資機構的運營環境不同,信托合同訂立后,在信托期限內,信托機構運作信托資產不受委托人及其債權人的干預,使風險投資活動相對獨立。
2.融資方式多樣性。風險投資具有高投入性,在各個融資階段的資金需求量非常大,單個投資者一般不具備相應的資金實力。而信托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聚集小額儲蓄,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資金集合,再將匯集起來的信托資金通過貸款、投資等形式供給資金短缺者。更重要的是,資金、動產、房產、地產及知識產權、債權等財產、財產權均可作為信托財產,因而與一般風險投資機構相比,信托機構的融資渠道更為廣泛,保證了風險企業有充足的后續資金;信托機構還可通過資產規劃減少這些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3.增值性。風險投資作為社會專業化細分的投資品種,其高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信托機構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為出發點,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風險投資業務,由專業人士進行風險投資,利用規模優勢進行不同的投資組合,降低了投資的風險。由于其資本實力還可取得一般投資者不易取得的大股東地位,從而擁有有效的表決權,提高了風險投資的成功率,維護了委托人的利益。風險投資信托的具體管理方式與股權投資信托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