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福建省碳排放配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閩發改生態〔2016〕868號)文件要求,重點排放單位應在2017年6月最后一個工作日(30日)前,通過注冊登記系統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經核查排放量的排放配額。但因監管要求,本中心碳
排放權交易的產品(含排放配額、福建林業
碳匯、
ccer等)在買入當日無法轉出至福建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或國家自愿
減排和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因此,請各重點排放單位務必合理安排時間完成交易,并在清繳截止日前將所需碳排放權產品轉出至福建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或國家自愿減排和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以保證清繳工作順利完成。重點排放單位若因碳排放權產品買入當日不能轉出而導致無法履行清繳義務的,后果由重點排放單位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