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新建立的機構,例如碳信息披露代理企業(Lawrence et al., 2009; Wijen and Ansari, 2007)他們的聯盟意識和利益戰略,組織結構聯合成一張連貫的局域網。值得注意得是,一些倡導碳信息披露的機構組織并不僅僅專注于問責公司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同時也在為維護企業,投資者和政府的利益呼吁。CDP為碳信息披露提供了雙贏的框架,滿足環境社會和經濟目標。作為類似與財務會計報告擴展的社會責任環境報告,已經有了廣泛的合法的應用,明確了權力結構和確認了相關方的利益。對于潛在投資人,信息披露解釋了其后風險的程度,協助其評估金融資產已經索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