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按照分類管理原則,明確了公開范圍。包括全市范圍內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198家,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147家,土壤環境重點排污單位113家,危險廢物重點排污單位116家。此外,還包括具有試驗、分析、檢測等功能的化學、醫藥、生物類省級重點以上實驗室、污染物集中處置單位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或者可能對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的(此項由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自行確定),3年內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
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等。
公開內容包括重點排污企業事業單位的基礎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
行情況等。
《通知》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門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后九十日內公開環境信息;環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發生變更情形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環境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開。重點排污單位違反規定,不公開或者不按照公示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不按照本公示方式公開環境信息的;不按照本公示時間公開環境信息的;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