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歐盟經驗的借鑒并不是完全移植歐盟的監管套路,因為中歐兩地在監管模式上已經有較大差異,歐盟以金融監管為主,我國以碳
市場專門管理辦法為主。但是通過對
區別對待的理念分析,可以將這一理念深化到我國
碳市場專門管理辦法當中去。我國在碳市場專門管理辦法以及金融
法規中沒有明確
碳交易的監管與協調,但是又面臨碳市場金融化的趨勢,因此規則制定者需要關注我國碳市場交易管理規范當中對金融監管理念和手段的應用。
歐盟碳市場金融監管的可借鑒之處主要在于兩點,一是碳市場金融化的監管改革需要以本地區的現實基礎和法治建設需要為根本。二是實施規則、主體、行為區別對待的理念可平衡碳市場發展和金融風險防范之間的關系?;谖覈呀浶纬傻奶际袌鰧iT監管體系的現實,可借鑒歐盟碳市場金融監管中對規則、交易主體和行為適用范圍的區別對待理念,對不同規則的適用范圍、不同的主體類型、不同的交易行為性質進行識別。
其目的是平衡碳市場發展和金融風險防范,使得以
減排為目的的控排企業能夠利用碳市場進行正常的資源配置,同時對涉及金融交易的主體和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管。因此,從歐盟的經驗出發,我國碳市場金融化的監管制度改革應當在此邏輯之上,對純粹因溫室氣體減排進行市場資源配置的主體、行為,以及對以自身賬戶從事對外交易服務、金融服務的主體、行為,進行區別對待,使得碳市場專門管理辦法與金融監管規范協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