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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動實施“碳中和”解析

2019-8-22 13:46 來源: 和碳視角 |作者: 張麗 王彥斌


摘要:“綠色低碳”如今已成為國家大型活動舉辦的主流理念。“碳中和”是一種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為目標的環保運動理念,并日漸成為一種可持續發展的環保標準。本文結合生態環境部正式發布的《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試行)》,對大型活動如何實施“碳中和”以及存在的難點進行深入分析,為國內大型活動實現“碳中和”目標,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大創新力度應對氣候變化提供借鑒。

關鍵字:大型活動;“碳中和”;低碳

一、背景及意義

氣候變化問題是當今社會人類生存與發展面臨的嚴峻挑戰。2015年,聯合國將應對氣候變化列入了可持續發展2030議程,旨在消除貧困、消除饑餓、促進男女平等、應對氣候變化、加強可持續發展全球伙伴關系。2016年11月4日,《巴黎協定》正式生效。根據《巴黎協定》,2050年前后達到“碳中和”目標。《巴黎協定》為各國提供了一個能夠設定清晰目標、增強動力的國際框架,以實現一個凈零碳的世界。

“碳中和”是現代人為減緩全球變暖所作的努力之一,通過計算某段時期內交通運輸、生產、生活等活動產生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植樹造林、節能減排或購買經認證碳減排量(ccer)等方式,把這些排放量抵消掉,從而達到零排放的目的。大型活動“碳中和”是指籌備、實施和收尾階段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利用購買碳配額碳信用的方式或新建林業項目產生碳匯量的方式進行抵消,實現溫室氣體“碳中和”。     

大型活動,如演出、賽事、會議、論壇、展覽等,涉及的活動和過程繁多,具有參與人數眾多、持續時間較長的特點,由場館建設、賽事活動導致的原材料消耗、能源消耗等都會產生大量溫室氣體排放。近年來,作為一種新型環保方式,“碳中和” 越來越多的受到國際大會和體育賽事青睞。

對大型活動進行“碳中和”,可以在保證大型活動順利、高水準地完成承辦工作的前提條件下,通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獲取更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理念。大型活動“碳中和”目標的實現,既符合中國建設生態文明的方針政策,也積極實踐了“十三五”綠色發展理念。同時,倡導大型活動“碳中和”也是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務實行動,通過大型活動“碳中和”示范,在全社會廣泛傳播“碳中和”理論,倡導公眾積極踐行低碳生活方式和實現“碳中和”的低碳理念,有利于公眾樹立綠色低碳的價值觀和消費觀,弘揚以低碳為榮的社會新風尚,促進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二、“碳中和”溫室氣體核算實施過程解析

國內已開展的“碳中和”項目通常參照國際上《PAS2060:2010“碳中和”聲明規范解讀》、《PAS2050:2008商品和服務在生命周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評價規范》等相對成熟的標準化文件實施,因為當時國家層面還沒有相關標準指南。

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6月發布的《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填補了我國在這方面的空白。《指南》中將“碳中和”“定義為“通過購買碳配額、碳信用的方式或通過新建林業項目產生碳匯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指南》規定了“碳中和”的相關要求和具體流程,下文將對如何應用《指南》實施對大型活動溫室氣體量的核算進行解析。

2.1《指南》適用范圍

《指南》所稱大型活動,是指在特定時間和場所內開展的較大規模聚集行動,包括演出、賽事、會議、論壇、展覽等。《指南》并未嚴格規定大型活動的規模,可理解為常規大型活動和其他非大型活動,均可參考《指南》自愿實施“碳中和”。

2.2“碳中和”實施流程

根據《指南》,“碳中和”實施流程包括“碳中和”計劃、實施減排行動、量化溫室氣體排放、“碳中和”活動以及“碳中和”評價五部分內容,具體見圖1。
 
 
圖1“碳中和”實施流程

下文將對“碳中和”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內容及如何應對進行解析。

在籌備階段,首先要界定清楚活動核算邊界:

1)  地理邊界包括活動舉辦場地的地理范圍以及參加活動人員往返差旅活動涉及的地理范圍。
2)  時間范圍包括活動的籌備、實施和收尾階段。
3)  設施邊界包括為活動舉辦場地服務的固定設施(如燃煤鍋爐、燃氣鍋爐等)與移動設施(車輛)。

《指南》對大型活動的排放類型、排放源進行了重點識別,排放類型包括:

1)  化石燃料燃燒排放
2)  凈購入電力、熱力產生排放
3)  交通排放
4)  住宿餐飲排放
5)  會議用品隱含的碳排放
6)  廢棄物處理產生的排放

上述1)-6)項目的排放量之和,即是大型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對于如何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指南》推薦了相對應的核算標準和技術規范,詳見表1。

表1 推薦重點識別的大型活動排放源及對應的核算標準及技術規范
 

排放類型

排    放    源

核算標準及技術規范

化石燃料燃燒排放

固定源:大型活動場館及服務于大型活動的工作人員辦公場所內燃燒化石燃料的固定設施。如鍋爐、直燃機、燃氣灶具等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三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5〕1722號)中“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移動源:服務于大型活動的燃燒消耗化石燃料的移動設施。如使用化石燃料的公務車等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三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5〕1722號)中“陸上交通運輸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凈購入電力、熱力排放

大型活動凈購入電力、熱力消耗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三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5〕1722號)中“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服務于大型活動的電動車等移動設施。如電動公務車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三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5〕1722號)中“陸上交通運輸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交通排放

會議組織方和參與方等相關人員為參加會議所產生的交通活動。如飛機、高鐵、地鐵、出租車、私家車等

1.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于2006年發布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200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2. 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于2012年發布的《關于企業報告溫室氣體排放因子指南》(Defra/DECC,2012)

住宿餐飲排放

會議參與者的住宿、餐飲等相關活動

1. 國際標準化組織于2018年發布的《組織層級上對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報告的規范及指南》(ISO14064-1:2018)

2. 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于2012年發布的《關于企業報告溫室氣體排放因子指南》(Defra/DECC,2012)

會議用品隱含的碳排放

會議采購的其他產品或原料、物料供應的排放

1. 國際標準化組織于2018年發布的《組織層級上對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報告的規范及指南》(ISO14064-1:2018)

2. 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于2012年發布的《關于企業報告溫室氣體排放因子指南》(Defra/DECC,2012)

廢棄物處理產生的排放

垃圾填埋產生的甲烷排放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1〕1041號)

垃圾焚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1〕1041號)

 
 
在核算大型活動溫室氣體排放量時,相關活動水平數據可以參考如下方式獲取:

(1)  固定設施化石燃料消耗量可根據相關的能源臺賬、購買發票、能源消耗記錄表等方式獲取,移動源的化石燃料消耗量可根據相關的能源臺賬、購油發票或通過車輛單位行駛里程能耗與行駛里程得出。
(2)  活動舉辦期間購入電力、熱力數據由以活動期間場地電表與熱力流量計表記錄的數據為準,也可采用電費、熱力發票或結算單等結算憑證上的數據。
(3)  活動參會人員可由主辦方提供的參會報名單、簽到表獲取,往返交通工具方式選取可以通過調査問卷獲取,交通里程根據起始目的地采用電子地圖等工具測算獲取。
(4)  活動期間參會人員的住宿信息可由主辦方提供的酒店名單獲取。
(5)  活動期間活動用品可由主辦方提供的采購清單和贊助清單獲取。
(6)  活動期間產生的垃圾量根據活動場地城市環衛收取的垃圾總量獲取。

2.3“碳中和”的抵消方式及具體要求

《指南》指出,大型活動組織者應通過購買碳配額、碳信用的方式或新建林業項目產生碳匯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動實際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鼓勵優先采用來自貧困地區的碳信用或在貧困地區新建林業碳匯項目。對于兩類抵消方式的具體要求,詳見下表2。

表2“碳中和”的抵消方式及具體要求
 
 

“碳中和”的抵消方式

具體要求

1

碳配額或碳信用

應在相應的碳配額或碳信用注冊登記機構注銷。已注銷的碳配額或碳信用應可追溯并提供相應證明。推薦按照以下優先順序使用碳配額或碳信用進行抵消,且實現“碳中和”的時間不得晚于大型活動結束后1年內

a)  全國或區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碳配額;

b)  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產生的“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

c)  經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備案或者認可的碳普惠項目產生的減排量;

d)  經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或其他減排機制簽發的中國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

2

新建林業項目產生碳匯量

實現“碳中和”的時間不得晚于大型活動結束后6年內,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碳匯量核算應參照本指南附1推薦的核算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并經具有造林/再造林專業領域資質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機構實施認證。

b)  新建林業項目用于“碳中和”之后,不得再作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或者其他減排機制項目重復開發,也不可再用于開展其他活動或項目的“碳中和”。

c)  大型活動組織者應保存并在公開渠道對外公示新建林業項目的地理位置、坐標范圍、樹種、造林面積、造林/再造林計劃、監測計劃、碳匯量及其對應的時間段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將大型活動的三個階段(籌備、舉行和收尾階段)中部分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實施碳中和,即部分碳中和。但如申請部分碳中和,應至少包含大型活動舉行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只有將大型活動的三個階段(籌備、舉行和收尾階段)所有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實施碳中和,才能界定為該大型活動實現了全部碳中和。

2.4大型活動“碳中和”難點要點分析

2.4.1“碳中和”核算標準和技術規范不統一

《指南》為國內大型活動實施“碳中和”提供了及時和有效的指導,使后續各項大型活動所產生的碳排放量以及中和情況,在一致的規則指導下操作性更強。但是該指南并沒有直接給出各種活動所產生碳排放的排放因子,而僅是提供了各項排放因子的來源。其中,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關于企業報告溫室氣體排放因子指南》采用的是2012年的版本,實際該指南英國已經在2016年進行了更新;而且其中很多排放因子都是結合英國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出來的,并不符合我國的國情。

2.4.2“碳中和”核算邊界廣、基礎數據收集難度大

比起企業溫室氣體的核算,大型活動“碳中和”溫室氣體核算存在核算邊界廣、基礎數據收集難度大的特點。活動核算邊界包括比賽場館、運動員住宿酒店、參加比賽交通路線等,不像企業地理位置那么集中,也就給基礎數據的收集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同時,數據收集涉及籌備階段、舉辦階段和收尾階段,尤其是收尾階段這段時間是各部門工作人員最繁忙的時候,也給數據收集增加不小難度。建議活動前期組委會統籌成立相關數據統計部門,一方面可以使活動的基礎數據集中統一管理,另一方面也給“碳中和”項目開展帶來較大便利。

2.4.3公眾對“碳中和”缺乏足夠認識

“碳中和”屬于新生事物,國內大型活動開展“碳中和”并不是很多,大都集中在一些大型的活動、會議,公眾對“碳中和”理念缺乏足夠的認識。應讓公眾通過低碳出行、節約用電、植樹等方式,積極參與到“碳中和”的排放抵消活動中來,一方面可以提升公眾對“碳中和”理念的認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們能夠正視氣候變化的問題。

三、國內外大型活動“碳中和”的案例

2006年以來,國內外的大型賽事和活動相繼開展了或準備開展“碳中和”相關工作。國外如2006年都靈冬奧會、2006年德國世界杯,國內主要有2008年北京奧運會、2010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天津會議、2014年北京APEC會議及2016年G20杭州峰會。正在籌備的2022年北京冬奧會等大型活動也在申報文件中提出了低碳辦會的目標,并于近期發布了《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低碳管理工作方案》,方案主要目標采取碳減排和“碳中和”措施,實現北京冬奧會低碳目標。
國內外已實施碳中和的大型活動,簡介如下:
 
 
 
四、總結

在我國,2008年北京奧運會開創了大型活動“碳中和”的先河,并取得了較大的成功,為之后的大型活動提供了具有重要價值的借鑒,也使今后的活動運作上日臻成熟。在政府大力推行之下,大型活動“碳中和”也悄悄地由純“自愿”向“官方計劃”的形式轉變,成為了全球減排機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大型活動實施“碳中和”是全面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綠色、共享、開放、廉潔”辦賽理念的重要舉措,它將可持續性貫徹到活動籌辦、舉辦和賽后利用全過程,通過采取積極措施,可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同時,還可以強化低碳技術創新,推動低碳技術應用示范,加強制度創新,推動實現“碳中和”。因此,應發動社會公眾參與,提升公眾低碳意識,通過積極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努力使大型活動“碳中和”成為中國展現全球生態文明建設參與者、貢獻者、引領者的重要平臺和窗口。
 
參考文獻

[1]張楠,高朝陽,李曼華 國際大型活動碳排放的影響研究——以世界杯為例[A]; 智能信息技術應用學會會議論文集[C];2015年
[2]曾少軍,岑寧申 “碳中和”與北京綠色奧運[A];2008年
[3]劉世昕 《1400億投入實現申奧承諾 限行還能留給北京什么》中國青年報  
[4]《聯合國氣候變化天津會議“碳中和”林山西揭碑》 中國新聞網 
[5]《2014年APEC會議將首次實現“碳中和”》 中國新聞網
[6]《G20杭州峰會“碳中和”林順利建成 20年內抵消會議碳排放》 中國新聞網 
標簽: 和碳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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