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碳交易網訊:我國的林業
碳匯項目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在《京都議定書》規則規定下,稱為“京都規則"的碳匯項目,根據國際公約和我國林業建設的現實情況,目前就我國正在實施和處于籌備階段的幾個林業碳匯項目而言,
廣西和
內蒙古實施的林業碳匯項目是嚴格意義下的“京都規則”碳匯項目。而那些不受《京都議定書》規則限制所實施的造林綠化和森林管理等各項活動稱為潛在的“非京都規則”的林業碳匯項目,如我國林業六大工程的造林、再造林森林碳匯活動都屬于此類。下面將我國目前的林業碳匯項目建設特點總結如下:
首先,針對兩類林業碳匯項目我國的
政策是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目前我國的自愿碳匯項目有很大進展,為我國帶來了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林業六大工程穩步向前推進,成效顯而易見,基本上實現了增加森林植被和減少毀林的預期目標。天然林商品材采伐調減和木材供給的調控政策得到落實,經過這些努力我國土地沙化得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情況有所好轉,區域生態環境明顯改善,除此之外林區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經濟狀況有明顯好轉。與此同時,“京都規則"下林業碳匯已經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廣西和內蒙古碳匯試點項目已經開始展現其良好的發展前景和重要的引導作用。
其次,我國通過政策引導使兩類碳匯項目發揮各自的優勢,實現互補。“京都規則"下的碳匯項目是我國和附件I國家共同合作承辦的,附件I國家在項目中獲得經過核證的限排指標,而我方通過其他國家的技術支持、經濟支持大力發展林業碳匯項目,從而獲得林業碳匯項目帶來的經濟收益和森林實體帶來的生態效益。 “非京都規則"下的碳匯項目則是由我國大面積的造林綠化和加強森林管理活動所增加的碳匯形成的。雖然目前尚未形成碳交易
市場,但其對京都規則下的碳匯項目卻是有力補充。 “京都規則”的碳匯項目和“非京都規則”的碳匯項目兩者缺一不可,前者要求的是時效性和額外性,后
者體現的則是計劃性和普遍性,兩者共同從資金和技術兩個層面推動著我國林業建設事業的發展。
第三,我國這兩類碳匯項目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 “京都規則”下的碳匯項目強調的是,發揮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生態功能,減緩氣候變暖給人類生活的帶來的嚴重后果。而“非京都規則”碳匯項目也是通過大規模植樹造林和森林管理活動,發揮森林的生態效益,為減少溫室氣體做出貢獻。可見,保護并發揮森林的生態效益,改善環境既是兩者的共同思想,也是林業碳匯項目的意義所在。發展兩類林業碳匯項目是我國政府考慮了我國林業建設實際的一種理智選擇,反映了我國對于國際形勢的深刻認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