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題目:The Protected Polluters: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rogram in China
原文期刊:Working paper
發布時間:2019年8月
關鍵詞: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公司環境投資,污染庇護影響,公司政治關聯性
一、 研究背景與創新點
越來越多的文獻認為當地政府庇護行為以及污染者是造成中國環境下降的主要原因;當地官員為了經濟發展而忽略了環境保護。因此,為了監督當地企業有效監管環境,政府出臺了強制性集中措施。在2008年,中國頒布了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
政策。當地政府頒布該強制性措施一方面為了完善健全的強制性環境披露體系,另一方面為了阻止當地政府與污染者之間的腐敗賄賂行為。
大部分之前的研究表明中國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并沒有提高當地的環境質量,失敗的原因是由于強制性政策的制定方案。因此,在該研究中,本文運用了2011年中國私營企業調研數據來研究中國私營企業對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政策的反映;同時運用城市污染透明度指數(PITI)來衡量在城市范圍內的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政策的執行程度。為了解決內生性
問題,本文使用當地勞動
市場中大公司主導權指標作為PITI分數的工具變量;同時,本文進一步探究了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對于公司的不同影響,通過公司的政治關聯屬性以及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分數來衡量。
本文主要創新點如下:(1)該研究首次證實了中國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項目的失敗是由當地政府庇護行為所致。(2)該研究通過引入工具變量方法解決內生性問題。
二、理論動機
(1) 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理論
社會學家提倡環境信息披露為了提高公眾的意識;而經濟學家則是從社會福利角度來探究強制性環境信息的披露。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的理論基礎起始于Coase理論框架。Coase(1960)認為,在零轉換成本及完美信息假設的基礎上,環境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間可以進行博弈,最終達到共贏的目的。然而,在信息不對稱理論中,Coase理論框架會導致過多污染物質的產生。Cohen&Santhakumar(2007)認為強制新環境信息披露有助于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2) 其他國家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的實證研究
大多數研究證實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適用于發達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例如:在1988年,美國的強制性披露TRI 項目顯著的減少了近七年45%的化學排放。在發展中國家中,環境污染信息的披露有效的增加了對污染者的妥協性(Kathuria,2009)。同時,很多有助于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的成功途徑也被發掘。
(3) 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在中國的評估
最近有一系列研究探究了中國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的有效性(Johnson,2011;Li,2016;Peng et al.,2019)。大部分研究并未發現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對于環境質量有顯著的影響。Seligsohn et al.(2018)證實了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在中國對于環境污染的減少沒有影響。然而,盡管大部分學者證實了其無效性,一部分學者認為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依舊對污染者可以起到監督作用。Tan(2014)發現其可以幫助非政府性性企業及公眾對污染者進行監管。
三、 研究設計和結果分析
(1) 研究假設
假設一: 由于當地政府對污染者的庇護,在與政治性相關聯的公司中,中國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并未起到減少污染環境項目投資的目的。
假設二:中國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會促進沒有政治關聯性的公司有效的增加環境污染控制的投資。
假設三:通常來說,中國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不能提高公司環境監管。
(2) 樣本和數據
本文運用2011年中國私人企業調研數據庫進行樣本選取。該數據庫對5073家私人企業進行了多層面的樣本調研。該調研搜集了公司及公司經營者多樣性的信息;同時,調研表完成了對公司參與者參與公司政治相關聯性事項以及公司環境保護事宜的調研。通過數據庫中選取的樣本,本文進一步研究污染者們對于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的反應。
(3) 實證分析
本文通過回歸模型進行實證分析。因變量代表私人企業的環境監管指標,通過污染減少的投資增量來衡量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對于公司環境績效的影響;最終使用環境污染投資的減少與經營收入的比率作為因變量。兩個主要的自變量指標分別為政治關聯性及城市水平環境信息透明度的水平。城市水平環境信息透明度變量通過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來衡量。其他因變量則包括公司屬性、經理人特征等。通過回歸分析得出如下結論:
(一) 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不能顯著的提高公司控制污染項目的投資。
(二) 由于中央政府的強制性信息披露壓力,當地政府會對無政治關聯的私人企業施壓,使其增加環境監管;相反,政治關聯性企業則會受到當地政府庇護。因此,政治關聯性決定了企業是否增強其環境監管力度。
(三) 中國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并不能顯著提高公司環境監管。
四、結論
本文通過2011年中國私營企業調研數據來探究中國污染者對于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的反映;通過實證研究證實了強制性信息披露不能有效的提高公司環境污染控制行為。同時,政治相關聯的公司由于受到當地政府的保護,不會被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顯著影響。因此,本文的研究表明強制性環境信息是需要在有效的政治環境及管理機制下才能發揮其有效性作用,政治學家不應該認定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本身可以提高公司環境監管。
原文摘要
Abstract: Mandatory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EID) programs are touted as effective supplements to traditional policy instruments in most OECD countries. However, the Chinese national EID program, which was launched in 2008, is found to be ineffective for the urban environment. Though former studies attribute the failure to a lack of accountability for polluters, no direct evidence was found. In this study, we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the extent of EID at the city level by using the 2011 Chinese Private Firms Survey. Employing a Tobit-IV approach in order to deal with possible endogeneity, we provide robust evidence that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s have no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with the level of urban EID enforcements, a finding consistent with previous research. Further investigations show that EID only exerts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non-politically connected polluters and,by contrast, politically connected firms are less susceptible to the EID policies. Therefore, our research suggests that Chinese EDI policy fails mainly due to the shelter effects of local protectionism for connected polluters.
作者:
劉瑋璐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博士生
指導老師:
施懿宸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講座教授、副院長、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院長,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實驗室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