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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版乘用車行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分析

2020-8-14 15:26 來源: 乘聯會

  一、問題的提出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積分管理辦法”)于2017年9月27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以第44號令公布。《積分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了積分管理平臺,組織實施了兩次積分交易,通過線上和線下溝通與交易,促進了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有力促進了行業技術創新和新能源汽車生產推廣,基本實現了預期目標。

  2019年7月9日和9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先后兩次公開征求對《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2020年6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第53號令公布“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年6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法規司重新發布了修訂后的《積分管理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有必要對修訂《積分管理辦法》的必要性、新版《積分管理辦法》的主要變化及影響進行認真分析。

  二、修訂《積分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分析

  1、解決現行政策中存在的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措施不夠的問題

  2017年9月《積分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后,汽車企業普遍加大研發投入、加快車型投放,產品性能質量得到穩步提升,市場主體活力充分激發。2019年,我國新能源乘用車銷售106萬輛,連續5年位居世界首位;行業平均油耗實際值達到5.5升/100公里,較2016年下降10%以上。基本實現了預期目標。

  但是,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企業在燃油汽車節能技術方面投入不夠等。這與現行政策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的措施不夠有關。現行《積分管理辦法》過分偏重于發展純電動汽車,對低油耗車型的生產企業在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優惠不足,促進節能降耗的效果不明顯。而傳統燃油車低油耗也是未來重要的發展趨勢。同時,由于現行政策偏重于對促進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鼓勵,一些汽車生產企業可以輕松獲得正積分,從而放松了對傳統燃油車節能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另外,現行《積分管理辦法》關于傳統能源乘用車的定義范圍,未將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

  因此,為促進傳統燃油車節能技術的研發與應用,需要對現行《積分管理辦法》進行修改調整。

  2、解決現行政策存在的積分交易市場供需不平衡的問題

  《積分管理辦法》的實質是通過建立積分交易機制,形成促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協調發展的市場化機制。《積分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了積分供大于求、積分價格偏低,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引導力度不夠的情況。目前,我國的積分交易平臺建設仍不完善,并沒有形成合規的交易機制。

  2020年6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發布的《 2019年度中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況公告》顯示,2019年,144家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為5.56L/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為643.43萬分,燃料消耗量負積分為510.73萬分,新能源汽車正積分417.33萬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85.53萬分。144家企業中,達標企業共有58家,不達標企業共有86家。不達標企業比2018年增加了11家。統計數據說明,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和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分別可以完全覆蓋其負積分,仍然是積分供大于求。同時,現行《積分管理辦法》存在弊端,如油耗積分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區分不明、新能源汽車積分獲取難度較低、缺乏具體有效的經濟處罰等。因此,修訂現行《積分管理辦法》非常必要。

  三、新版《積分管理辦法》的主要變化及影響分析

  1、修改明確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現行《積分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明確,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因此,修訂后的《積分管理辦法》修改明確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該積分比例是在統籌考慮行業正負積分基本平衡、滿足第五階段油耗標準和實現既定產業發展目標的基礎上,綜合測算得出的。按照該比例要求,基本能夠保障實現“到2025年乘用車新車平均燃料消耗量達到4.0升/百公里、新能源汽車產銷占比達到汽車總量20%”的規劃目標。同時,2021-2023年正負積分市場預計能夠保持供略大于求,積分價格客觀反映市場價值。2021至2023年考核比例有序上升,有助于循序漸進地提升新能源汽車的積分達標,通過溫和的手段減少對汽車市場的沖擊,有利于與充電基礎設施的普及形成有益的結合。同時,該積分比例很好地與2025年4.0L/100km的油耗目標結合起來,從而實現新能源汽車快速發展和傳統能源汽車大幅度綠色減排目標的實現,為生態文明社會的實現做出應有貢獻。

  2、增加了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的措施

  為引導企業加大節能技術研發投入,新版《積分管理辦法》對生產/供應低油耗車型的企業在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給予核算優惠。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 27999)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考慮到隨著油耗達標要求逐年加嚴,符合低油耗標準的車型技術難度和成本逐步增大的實際情況,2021至2023年逐步提高低油耗車型核算優惠力度。因此,新版《積分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傳統能源乘用車中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以下規定計算: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分別按照其數量的0.5倍、0.3倍、0.2倍計算”。增加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的措施,也將促進價格偏高但更加節能的混合動力車型的生產與銷售,混合動力技術領先的汽車企業或將受益。另外,還將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核算范圍,豐富了我國汽車燃料使用類型。

  3、完善了新能源汽車積分靈活性措施

  為降低積分供需失衡風險、保障積分價格,新版《積分管理辦法》建立了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節能水平與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的關聯機制,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達到一定水平的,其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按照50%的比例向后結轉。新版《積分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規定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2019年度等額結轉一年;2020年度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僅核算傳統能源乘用車)與達標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乘用車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此次修訂賦予新能源汽車積分一定條件下50%的結轉比例功能,使積分結轉更加合理,解決了現行《積分管理辦法》新能源積分有效期較短的難題。同時,有助于提升新能源積分的交易價值,保證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家的積分交易熱情,進而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4、豐富了關聯企業的認定條件

  新版《積分管理辦法》允許同一外方母公司旗下的合資企業間、國內汽車企業與其持股的境外生產企業所對應的授權進口供應企業間轉讓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新版《積分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一)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其他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二)同為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三)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與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直接或者間接對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此次修訂完善了關聯企業間的判斷條件,結合現狀對境內、境外、第三方持股企業的關聯企業判定都給予了簡單明確的判定條件,這將有利于促進積分在各個關聯企業間的流動,解決關聯企業內部積分需求的難題,推動積分政策的貫徹執行。

  5、對小規模企業的油耗積分核算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措施

  考慮到小規模企業產量低、資金小、研發弱的實際特點,為降低這類企業負擔,結合當前疫情對這類企業造成的實際影響,此次修訂對其達標方式進行了靈活設置,有助于小規模企業根據自身實際選擇適宜的達標方式。新版《積分管理辦法》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并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3%以上不滿6%的,其達標值放寬30%;(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三)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6、為2019年和2020年的積分考核預留了調整空間

  受突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20年1至5月份,我國汽車整體銷量和新能源汽車銷量同比分別下降22.6 %和38.7 %,汽車企業生產經營受到較大沖擊。考慮到疫情對企業積分合規的影響及存在的不確定性,此次《積分管理辦法》修訂,為2019和2020年積分考核預留了調整空間。

  新版《積分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規定,即,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延長抵償期限和調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比例;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規定,即,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乘用車企業使用2021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對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進行抵償。此次修改新增了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延長抵償期限,以及允許使用2021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對2020年度產生的負積分進行抵償的規定,后續將根據疫情影響情況,研究提出有關調整政策,在充分聽取行業企業意見的基礎上,按程序發布。而現行《積分管理辦法》執行的是,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不得結轉,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當年抵償的原則。

  七、調整了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的積分計算方法

  新版與現行版《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對比


  新版《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相關車型要求

  從上述列表分析,新版《積分管理辦法》對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的積分計算方法的調整和優化,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純電動乘用車積分評價更加優化。純電動乘用車積分弱化了單車續航里程的權重,轉而綜合考慮整車續航水平、整車電耗水平、電池能量密度對積分的影響,體現了國家更加注重引導新能源汽車技術全面發展的理性思考,引導汽車行業生產更加符合市場實際需求的新能源汽車,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同時,單車分值的降低,有助于結束新能源汽車行業盲目堆積電池來延長續航里程的混亂局面。二是明確給予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新版《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注)規定,2021年1月1日之前獲得型式批準并且滿足GB/T 32694-2016要求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可以獲得1.6分的標準車型積分。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是當前新能源汽車市場唯一實現正增長的車型,2020年6月,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生產2.3萬輛,同比增長17%;銷售2.1萬輛,環比增加0.3萬輛。此項政策規定將有力地促進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的快速發展。

  八、對新版《積分管理辦法》的總體影響分析

  新修訂的《積分管理辦法》實施后,將推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持續高質量發展。這主要體現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雙目標考核倒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協調發展。為引導企業協同發展節能和新能源汽車所采取的引入低油耗車型核算優惠措施、企業傳統燃油車油耗水平與新能源積分結轉方式掛鉤等靈活性機制等舉措,將促進汽車生產企業加大先進節能技術研發和應用投入。二是新能源汽車產品將更好滿足消費者多樣性需求。隨著高安全性高能量密度電池系統、集成化電驅動系統、新能源汽車專用平臺等技術水平的提升,新能源汽車在供給端將呈現質量提升的局面。新政策對新能源車型的給分標準強化電耗要求、弱化里程影響,有利于企業根據不同細分市場需求投放適用的產品,從而為消費者帶來更豐富的產品選擇。三是政策調整穩定交易預期,積分將充分發揮應有價值。隨著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強制考核納入、油耗要求進一步加嚴,積分市場供大于求情況將顯著改善,交易價格也將充分體現市場價值,將激發汽車行業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的活力,促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市場化調節作用會得到顯著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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