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交易監管的法律包括以下幾部分:
第一,碳交易相關指令。這些立法明確了碳
減排的目標、
碳指標的分配方式、受控
碳排放源的范圍,指標登記、監測、報告、轉移、追蹤等制度以及碳交易的監管機構等。
第二,金融
市場相關立法。由于金融機構在碳交易市場開發了一系列金融工具及產品,因此,與此相關的部分金融立法也適用于監管
碳市場及市場行為。這些立法包括《市場濫用指令》、《金融工具市場指令》以及有關場外交易的一些規定。這些法律要求被確定為金融產品的排放配額
衍生品應該受到相應的管制,如必須在受規制的市場上交易,入場交易需滿足一定的資格要求,遵守交易規則、按規定披露信息、禁止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成員國的金融管制機構有責任監督市場運行,防止市場濫用等。
第三,拍賣規定。歐盟委員會2010 年頒布的《拍賣規定》為歐盟碳交易第三期的排放指標拍賣建立了管制框架。該規定有效拓寬了《市場濫用指令》和《金融工具市場指令》適用于碳市場的范圍,它要求拍賣平臺及金融機構的活動即使是在典型的二級市場之外進行也需要遵守大致相同的規定,一些排放指標即使不具備金融工具的特質( 如一些拍賣的產品只是兩天的現貨合同) 也要納入管制的范圍。根據該規定,《反洗錢規定》的若干措施也適用于拍賣的參與者。
此外,《拍賣規定》要求拍賣平臺在發現或者懷疑存在市場濫用、洗錢、恐怖分子融資及其他犯罪活動時,有義務向監管機構報告。第四,能源市場相關立法。2010 年12 月,歐盟委員會采納了一個立法建議,以跟進《第三次能源市場自由化一攬子計劃》及強調歐洲能源批發市場的透明和公正。
這個規定明確禁止
電力及其相關產品的批發市場和天然氣及其相關產品的批發市場上的市場濫用行為。這個規定不直接適用于碳市場,但它適用于與碳市場有重要關聯的市場,其引入對于同時參與能源及碳市場的成員有規制作用。
目前,歐盟碳市場的運行良好,由于配額交易絕大部分屬于衍生品交易,衍生品市場處于金融市場法律管制框架之下,因此大部分碳市場已經受到市場規制。對于碳現貨交易,個別成員國已經有一些規定,但是在歐洲層面上沒有相應的規制措施。歐盟碳交易系統多次受到黑客襲擊,指標被盜的情況時有出現,暴露出其安全性不足,這是目前最大的一個隱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