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
碳中和工作的意見》正式發布,并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該意見中明確提出,需健全企業、金融機構等
碳排放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同時,通知中也明確提出了“相關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要按照環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業碳排放信息”的重點任務。
據筆者了解,我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信息披露標準和準則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企業在碳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等方面仍存在較大差異,“不主動、不充分、不規范”是目前我國企業在碳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的三個主要
問題。
一是企業碳信息披露動力不足。動力不足表現在我國許多企業碳信息披露不主動,例如企業披露碳信息之后將會面臨來自社會各界的輿論壓力,出于商業利益的考慮,企業會將碳信息披露視為工作負擔。
二是企業碳信息披露標準不清。標準不清表現在企業碳信息披露在內容、語言、時機和方式等方面標準不清晰,企業披露的碳信息內容和語言無統一規定和格式,企業在何時以何種方式披露碳信息尚沒有較為明確的規定,這些都會造成企業披露的碳信息間不具備可比性。
三是企業碳信息披露質量不高。質量不高表現在企業碳信息披露只披露成效,而不披露問題所在,甚至會出現碳信息造假的情況。一些上市公司為了營造和維護公司優良的品牌形象,對碳信息進行導向性的篩選和描述,或者偽造相關碳數據,這會嚴重損害碳信息的公正透明性。
筆者認為改善企業碳信息披露應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加強企業碳信息披露必要性的認知。首先,企業應該強化碳信息披露的意識,樹立低碳觀念,自覺培養社會責任意識。其次,企業應當積極響應政府低碳
政策,加強對碳信息的認識與了解,能夠系統、合理的識別分析氣候變化所帶來的碳風險與機遇,將碳信息披露納入企業戰略管理層面,積極披露相關碳信息,以不斷強化企業的競爭優勢和公司治理,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此外,企業的同業組織、行業協會應當積極對企業提倡和推廣碳披露理念,借助與企業緊密聯系的優勢,推動企業碳披露的普及。
第二,構建企業碳信息披露實踐體系和最佳披露方式。我國企業在碳信息披露方面缺乏統一的披露標準,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參考國際通行的權威碳信息披露框架,結合我國實情,出臺統一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同時還應規定企業碳信息披露的固定方式,而不是零散分布于企業報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等。
第三,建立碳信息披露監督機制,提高企業碳信息披露的質量。碳信息披露監督機制應包括企業的內部監督機制與外部監督機制,以此來解決企業碳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質量問題。內部監督機制主要包括管理層監管和企業內部監督部門的監管;外部監督機制主要包括政府監管、行業監督、獨立的
第三方鑒證機構監管以及公眾監督機制。只有形成良性的內外互動的監督機制,才能提高企業碳信息披露的質量,保障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得以實現。
每經特約評論員 趙慶 張瑩 賈明(西北工業大學管理學院、西北工業大學新時代企業高質量發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