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碳交易網訊:碳會計最早出現于20世紀90年代,環境及生態領域的相關學者采用物質流分析手段對國家、地域以及全球范圍的碳存量和流量進行核算。《京都協議書》的簽訂以及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完善,使企業二氧化碳等的排放、交易及
節能減排等特定環境
問題的會計處理規范探討日益升溫。
以
碳排放及交易為核心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會計問題被納入排污權會計框架內進行探討。IASB 和FASB 均出臺排污權交易會計的相關處理草案或準則, 試圖對包括二氧化碳等排放氣體的會計問題進行一攬子的規范。如美國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FERC)于1993 年在《統一會計系統》中對排污權交易會計處理作出了規定。
2004 年IASB發布IFRIC3《排污權》,其中要求為排放污染進行的支付而持有的排污權會計在計量時采用復合計量模式和報告模式。2007年12月,IASB再次啟動排污權交易項目,提出三種會計處理方法。同時與FASB 通力合作,其旨在提出包括碳排放在內的排污權交易會計處理模式。
不過,由于碳排放的特殊性和復雜性,除了一些政府或非政府組織的報告外,現有學術文獻還較少提及碳交易或
碳信用等碳財務報告和鑒證問題。如ICAEW 在報告可持續性和會計責任時, 雖認可了非政府組織的工作成果,但回避了怎樣在資產負債表內確認碳信用的問題。
有學者指出,基于碳排放或交易的溫室氣體排放引起的會計事項不應僅僅局限在傳統的排污權框架內,而應同時設置一個類似于社會會計中的碳賬戶對其不確定性和風險進行處理;同時也有學者將碳固及鑒證也納入其中,認為企業的碳賬戶在排放
市場中進行交易前應有勝任的
第三方進行獨立鑒證。
從國外文獻的最新研究進程來看,碳會計主要涉及碳排放配額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碳排放的相關風險核算與報告、與碳排放相關的不確定性核算與報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在傳統財務會計框架內,碳會計主要涉及的是
碳匯的資產確認問題和碳源的負債確認問題。
綜上所述,碳會計準則或規范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一是企業的碳排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其
碳管理該如何披露, 目前雖有多家國際大公司對CDP 作出積極反應, 但在信息披露上仍存在較多問題,特別是在認知度和價值維度方面;二是市場對公司碳披露與碳管理的反應如何。Johnston等研究發現美國SO2排放交易機制下,市場對公司的排放配額具有價值正相關性,這表明對投資者而言,更多地是將排放配額視為一項資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