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碳交易網訊: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33號)首次提出“制定并實施重點區域內重點行業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012年,經國務院批準印發的《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環發〔2012〕130號)規定:“新建項目必須配套建設先進的污染治理設施,火電、
鋼鐵燒結機等項目應同步安裝高效除塵、脫硫、脫硝設施,新建
水泥生產線必須采取低氮燃燒工藝,安裝袋式除塵器及煙氣脫硝裝置,新建燃煤鍋爐必須安裝高效除塵、脫硫設施,采用低氮燃燒或脫硝技術,滿足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控制區內新建火電、鋼鐵、
石化、水泥、
有色、
化工等重污染項目與工業鍋爐必須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火電項目實施時間與規劃發布時間同步,其他行業實施時間與排放標準發布時間同步。”該規劃同時明確:重點控制區包括“三區十群”47個城市,除重慶為主城區外,其他城市為整個轄區。
依據《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2013年2月27日公布的《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14號)進一步明確了“三區十群”的“6+1”重點行業(領域)新建企業、現有企業實施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具體時間、地域、內容。
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明確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
遼寧中部、
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
山西中北部、
陜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中的47個城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