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積極推動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合作和發展
清潔發展機制是京都議定書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合作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
市場機制,是指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給發展中國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效果的項目,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
減排量轉讓給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可以獲得技術和資金,而發達國家也可以用比在其國內低得多的成本,完成在京都議定書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義務。因此,這是一個雙贏機制。近幾年,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對CDM有了很好的認識,并投入
CDM項目的開發和實施,但我國的CDM項目潛力還很大,很多CDM項目都還沒有開發出來。在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層氣等領域,我國的企業擁有龐大的開發空間。
據世界銀行的粗略計算,發達國家若要在2012年前如期完成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減排任務,按保守的估計,至少需要從國外購買25億噸以上的二氧化
碳減排量。專家估計,到2012年,我國向發達國家供應的CDM項目可以占到全球的近50%,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益能達到數十億至百億美元以上。意大利、日本、加拿大、荷蘭、西班牙、奧地利、丹麥、英國、挪威、瑞典、瑞士等國家紛紛投資與中國政府一起進行CDM項目開發合作。
為推進我國的CDM對外合作,國家科技部、發改委等部門做了大量的促進工作,通過制定CDM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建立CDM技術服務中心、開展廣泛的CDM專業和普及培訓、舉辦CDM國際合作交流和博覽會等,極大地促進了我國CDM開發與合作。從目前的形勢看,我國CDM的進展非常令人高興。國家已經批準了400多個項目,其中的70多個項目已經得到了國際CDM執行理事會的批準注冊。隨著企業積極性的提高,我國的CDM項目正以每天1—2個的速度開發出來,并且呈加速發展的趨勢。過去是政府部門動員企業做CDM項目,現在了解CDM的企業自己非常積極進行CDM項目開發。很多企業已經通過執行CDM項目、和發達國家簽訂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協議,獲得了實實在在的好處,例如世界銀行與
江蘇的兩家
化工企業2006年在京簽署協議,以7.75億歐元巨資向這兩家企業購買溫室氣體減排量;2007年年初,瑞典
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湖北省3家企業簽署一批CDM項目合作協議,項目收入達1.76億元人民幣。
需要指出的是,直到現在,仍然有很多企業領袖還不知道CDM為何物,即使聽說過了CDM,依然還會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也能賣錢”在頭腦里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在這里順便介紹一下,中國開始并不支持CDM,主要是擔心CDM可能成為發達國家強拉發展中國家承擔減限排溫室氣體義務的突破口。在談判的過程中,確立了CDM是以單個項目為基礎的合作機制,解除了這個顧慮并在制定
政策過程中設置了一系列的防范條款,中國開始積極和大幅度推動CDM合作。從這個認識的轉變過程,也可以看出,中國對參與國際氣候變化進程,既非常積極,也非常謹慎。
四、參與國際氣候變化談判
中國從一開始就參加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談判,以及其他涉及氣候變化領域的談判,如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亞太清潔發展和氣候伙伴關系、碳收集領導人
論壇等。實際上,中國一直是氣候變化多邊談判的核心成員,為推動氣候變化的國際進程發揮了重要的建設性作用。現有的氣候變化國際規則方面的很多條款,都有中國的貢獻,例如現在實施的CDM的規則,其中有一條,是不允許發達國家利用官方發展援助來購買溫室氣體減排量,因為如果那樣,發達國家就有可能把所有的官方發展援助全都用于購買減排量,這會使發展中國家本來就少得可憐的官方發展援助不復存在。這個條款就是中國提出并堅持下來的。
參加多邊氣候變化談判,也是維護國家應有利益的政府行為。多邊氣候變化談判的過程,就是制定國際規則的過程。如果不深入參與制定這些國際規則,國家利益就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正是因為多邊氣候變化談判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這一談判非常艱苦,經常是通宵達旦地進行。到目前為止,最艱苦的一次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制定京都議定書的談判。在最后階段,連續進行了56個小時的談判,才完成了京都議定書的全部條款。加強我國國家氣候變化談判隊伍建設,應該作為我國政府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