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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網訊:
碳信用作為一種特殊而稀缺的有價經濟資源在資本
市場流通,并進一步衍生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逐漸由商品屬性向金融屬性過渡,體現在金融資產屬性、金融資源屬性、金融功能屬性三個方面。在碳信用市場,價格仍是核心機制,市場均衡和均衡價格最終會形成,所有企業的邊際
減排成本將趨于相等,碳信用市場能夠激勵國家或地區企業以最低成本實現既定的減排目標。
在《京都議定書》的規則約束下,
碳排放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具有了商品屬性。同時,由于全球范圍內溫室氣體排放地和減排地具有可替代性,而
碳減排需要成本,且不同國家的減排成本往往存在顯著差異,所以碳
排放權就具有了價值,因而也就有了以碳排放權交易為基礎的碳信用市場。據易碳家了解到,一個碳交易的成功完成背后必須有發達的金融體系,碳排放權已經具有鮮明的金融產品特性。以馬賽爾·杰肯為代表的經濟金融學家“開拓性地把環境和溫室氣體排放因素引入金融學中”,開始關注金融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京都議定書》于2005 年正式生效后,碳信用交易市場快速發展,催生了在全球范圍內流動的以“碳排放權”交易為標志的碳信用貿易體系。
碳信用源于國際氣候
政策的變化以及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2005 年的《京都議定書》,不僅催生出一個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的碳交易市場,并且以
法規的形式有力地限制了相關國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有了良好的法律基礎,碳排放權隨之而來,并衍生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以其為核心的碳信用應運而生。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京都議定書》,再到哥本哈根會議,全球氣候變化和環境
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促進碳減排、發展低碳經濟、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碳信用交易將碳排放額度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具備商品屬性進行公開交易,是實現碳減排的核心經濟手段。
碳信用在國內外都應是一個比較前沿的學術領域。自2005 年碳信用交易產生以來,國內外已有大量學者對其開展了研究。關于碳信用交易的經濟理論,1968 年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最先提出了排污權交易理論。排污權交易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這種權利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Croker在對空氣污染控制的研究中提出了產權手段在空氣污染控制方面應用的可能性,奠定了碳信用交易的理論基礎。Robert研究了存在交易成本時的排放權交易,如果交易成本不為零,則邊際減排成本與排放權的市場價格不直接相等,從而市場均衡點就會發生改變;如果交易成本增加,那么排放權的市場交易與成交量都會降低。
《京都議定書》生效以后,一些學者開始應用科斯定理對全球碳信用交易的市場架構和碳信用交易機制設計進行研究。Sven應用包括兩個參與者的兩期模型比較了基于歷史排放量和基于基點的排放權配置,研究結果表明:由于具有不同的邊際減排成本,而且個體遵守減排承諾的成本也會隨時間而變化,所以參與者在不同時期會偏好于不同的排放權分配方案。Martin Cames 和Anke Weidlich研究了不同的碳信用交易體系設計對德國
電力行業減排技術創新進程的影響。他們認為不同的碳信用交易機制設計對該行業技術進步有重要影響,尤其影響發電使用燃料由高碳排放型燃料向天然氣的轉換。國內對碳信用交易體系機制設計問題的研究首見于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他們應用產權理論和外部性理論,建立了一個界定各國歷史排放權和未來排放權的理論框架,并據此提出了一個將各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明晰化、將所有國家納入全球減排行動的后京都時代解決方案。
綜上所述,國內外學術界均認可碳信用交易在促進全球碳減排中的積極作用。但是現有文獻對碳信用市場機制的內在機理及其內在屬性等問題尚沒有清晰的解析。本文試圖加以分析以理清相關理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