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在該報告中表明,環境審計委員會從應對氣候變化、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對碳的收集與儲存、減少
運輸排放、減少采伐森林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
碳交易市場與碳收支情況等方面進行了審計。這次審計處于探索階段,且審計的總體目標較多體現在為政府實施低碳經濟提供建議,促進低碳
政策、低碳經濟杠桿、低碳技術的合理、有效應用,同時也保障低碳經濟的健康發展,減緩氣候變化,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然而該審計報告仍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低碳審計的具體目標:
低碳政策、
法規和制度制定過程的科學性,實施過程的適當性和遵循性。如:環境審計委員從2009 年3 月開始對排碳目標
問題、碳支付問題以及目前政府政策與總體碳支付所取得成果間的一致性問題進行研究。
中央、地方政府和企業單位低碳責任履行的效果性。如:英國政府為了減少其辦公設施的
碳排放而制定了相關目標,但環境審計委員會認為該項目的進展情況十分糟糕,令人失望。并且,政府為達成目標而制定的計劃也未實施,主要是政府部門并未就
減排目標進行必要的投資。
低碳產品補助資金使用的效率與效果。如:環境審計委員認為財政部“綠化”英國經濟復蘇提議的規模及重點不能使英國經濟轉型為低碳經濟,這是由于這項措施不能鼓勵人們選擇更加低碳的鐵路運輸,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率與效果。
低碳財稅減免的符合性、真實性和效果性。如:英國政府采納了環境審計委員會的建議,在2009 年預算報告中對車輛消費稅進行了調整,并表示將關注法國的車輛報廢方案等。
加強對低碳交易體系的研究。如:環境審計委員會對2009 年1 月的碳排放交易進行了研究,并將研究重心放在了更加廣泛的全球
碳市場,而不僅僅是歐盟的碳排放交易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