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印發通知,延續《
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期限至2025年,并對
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重點支持范圍修訂予以明確。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注意到,在2020年,暫行辦法經過第一次修訂,將“專項資金”修改為“補助資金”,并將“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按照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管理,實施期限至2022年。”同時,增加“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有關內容。
與2020年修訂后的暫行辦法相比,本次修訂后“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充電基礎設施獎補清算;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循環經濟試點示范項目清算;節能降碳省級試點;報經國務院批準的相關支出。與此前相比,支出范圍更加明確具體。
在本次修訂后,暫行辦法還明確“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