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應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1)報告主體報送。企業于每年年初按照要求,認真核算本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并在3月30日前將上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報送所在地省級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
2)省級主管部門核查。各地省級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后,應在3個月內組織對報告內容進行評估和核查。核查可根據實際,采用抽查等各種形式。對核查不合格的,應要求報告主體限期整改、重新報送。
3)省級主管部門匯總上報。省級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對通過評估核查的報告數據進行匯總,在每年6月30日前將本地區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匯總報告上報國家發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