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持有配額的目的是為了交易,交易就需要明確配額的價格。這就需要研究配額的會計計量問題。任何會計計量都由計量單位和計量屬性構成。選擇貨幣作為計量單位,這已成為會計領域的共識。由于不同的計量屬性會對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產生不同的影響,因而有必要結合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目的和特點對配額的計量屬性進行分析。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可以采用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五種計量屬性進行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并由此形成了一個以歷史成本為主,其他計量屬性為輔的混合計量模式。其中,配額按照歷史成本計量,易于操作。對于期初獲得初始分配的碳
排放權,按取得的歷史成本確認。
免費取得時,采用名義價格計價,記為0;拍賣會產生價格,可以直接采用其購買成本作為配額的入賬價值。碳排放權到期時,交付與排放量相當的排放許可證不用記賬。在現實中,只要企業的碳排放量沒有超過配額的數量,就不會產生相應的負債和費用,唯一的成本是企業購買超排配額所必須支付的價格。雖然歷史成本計量核算簡單,但其不能正確反映碳排放權的
市場價值,導致不同來源的配額會計確認和計量缺乏統一性,忽視了碳排放負債的存在,忽視了配額的市場交易情況。
針對歷史成本法的缺陷,有人認為配額應該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進行碳排放權計量的代表,當屬FASB下屬的會計準則解釋委員會(IFRIC)發布的《IFRIC 3:排放權》。IFRIC 3指出,初始分配的配額應該根據IAS 38確認為無形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在活躍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公允價值是較合理的選擇。在不夠活躍的排放權交易市場,也可以借助于其他非市場信息進行公允價值估計。
總之,無論是從經濟的角度還是從環保的角度,都應該確認配額的市場價值。只有采用市場價值,才能將碳
減排的邊際成本與持有的碳排放權的當前邊際成本進行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