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以后,全球
碳交易市場迅猛發展,交易規模持續擴大,交易制度不斷完善,市場參與主體日益增加;國際
碳市場的繁榮直接推動了
碳基金的發展,并呈現出獨特的演變趨勢。
一、發展現狀—數量的急劇擴張和規模的不斷壯大
自2000年世界銀行設立首個碳基金以來,2008年全球碳基金的數量已達到84只,資金規模達到128.7億美元(約合89.08億歐元),另外5只籌備中的基金規模為54.9億美元。而到2009年,國際碳基金的總數已達87只,資金規模為161億美元(約合107.55億歐元);此外還有6只醞釀中的基金,資金規模為32.3億美元。
碳基金的累計擔保資金和累計目標額的規模增幅巨大。2000年碳基金成立之初,累計擔保資金和累計日標額分別只有267百萬歐元和351百萬歐元;到2008年則分別增加到8908百萬歐元、12170百萬歐元,近十年間的年平均增幅分別為3.6和3.7倍。這種趨勢產生的原因在于:《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相關
政策目標明確,國際機構和相關國家積極推動全球碳市場發展完善,因此碳基金數目和規模隨著碳市場的迅猛發展不斷增加和壯大。
二、股東結構—政府投資為主逐漸過渡到私人投資為主
國際碳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私營企業或者是這兩者共同出資。按投資者出資比例的不同,碳基金的股東結構主要有以下三種:
1、政府承擔所有出資。此類基金也被稱之為公共基金。非常典型的公共基金有:英國碳基金、瑞典
CDM/JI項目基金、奧地利碳基金、芬蘭碳基金等。
2、由政府和私有企業按比例共同出資。此類基金在國際上被稱為公私混合基金,這是碳基金最常見的一種資金來源方式。公私混合基金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銀行參與設立的碳基金,此外還有意大利碳基金、日本碳基金,德國KFW等。
3、由私有企業自行募集資金,如Merzbach夾層碳基金、氣候變化碳基金I和II等。
碳基金的股東結構之所以出現這種變化趨勢,原因在于:碳市場是由國際金融機構與政府共同主導并發展起來的。在碳市場發展的早期,由于市場風險和政策風險因素,私人資本不愿涉足,只能由政府或國際金融機構出資成立碳基金;隨著政策制度的逐步完善,私人資本因其收益最大化的逐利本性也逐漸參與到這個新興的領域;
減排項目及
碳信用指標交易利潤豐厚,導致了近年來私人資本組建的碳基金數目增長迅速。
三、設立與管理模式——政府主導型轉向市場驅動型
目前國際上的碳基金主要由國際金融機構(主要由世界銀行參與設立和管理)、政府機構、私人金融機構單獨設立和管理,或者是由上述幾個機構共同設立或管理。管理方有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和私營企業;圖3的數據清楚地揭示了國際碳基金設立與管理模式變化的結果:碳基金已從最初的政府主導型轉向市場驅動型。因為從管理者角度看,目前有56%的碳基金由私營企業掌控;國際金融機構管理了27%的碳基金,其中世界銀行管理的碳基金比例為13%,其他金融機構管理的比例為14%,政府機構管理的基金比例只有17%。
四、地理分布——歐洲是碳基金的聚集地
歐洲是最早設立碳基金的地區。從碳基金數目的演變歷程來看,雖然各個地區的碳基金數目一直處于增長態勢,但歐洲地區的碳基金總數和增速一直領先于其他地區。從管理者角度來看,歐洲地區管理了56%的碳基金;國際金融機構為23%;北美、亞洲、拉美地區管理的碳基金只有21%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