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識別潛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時候,項目建議者需要考慮一系列的
問題,包括項目的合格性、投資模式、交易成本和風險。項目總體可行性研究包括了對上述問題的評價,但可行性研究還需要考慮清潔發展機制下的項目合格性、增量成本和預期通過清潔發展機制獲得的收益。
一、合格性
在識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時候,項目參與者需要首先考慮的就是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潛在的合格性問題。這包括兩個層面的合格性:首先,項目是否可以產生溫室氣體
減排效益,從而滿足國際層面的要求;其次,該項目的一系列重要安排能否滿足項目參與國政府,尤其是東道國政府的特定要求。
不同東道國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要求可能有很大的差異。根據中國政府已經公布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主要額外要求體現在如下方面:
(1) 項目開發者的參與資格問題,即只有中國境內的中資或者中資控股企業可以與外方合作開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2) 發達國家用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公共資金應該額外于目前的官方發展援助和其在公約下的資金義務;
(3) 項目應符合中國的法律
法規和可持續發展戰略、
政策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總體要求;
(4) 項目因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中國政府和實施項目的企業所有,分配比例由中國政府確定,確定前歸該企業所有。
企業在項目識別和設計中應該逐條檢查自己的項目,確保這些要求得到滿足。否則,在后續的項目批準過程中,有可能不是很順利。當然,中國政府也可能隨著具體項目實踐的增加對這些規定進行修訂,因此,企業應該隨時關注國家政策的變化。
二、項目模式
一般而言,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開發有三種模式:
單邊模式:發展中國家獨立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沒有發達國家的參與。發展中國家在
市場上出售項目所產生的 CERs 。
雙邊模式:發達國家實體和發展中國家實體共同開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或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投資開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由發達國家獲得項目產生的 CERs 。
多邊模式:項目產生的 CERs 被出售給一個基金,這個基金由多個發達國家的投資者組成。基金的一個例子是世界銀行負責運行的原型
碳基金。目前,對于雙邊和多邊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投資模式,國際社會沒有異議,滿足相關規則的項目都可以得到東道國和執行理事會的批準。
但是,對于單邊模式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認識,國際上尚有爭議。中國政府對于單邊項目也持比較謹慎的態度,項目開發者需要特別注意。
三、交易成本
上一篇文章討論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開發和實施中將會產生的交易成本。對此,項目開發者應該給以足夠的關注,因為它直接影響到項目參與者最終可以獲得的凈收益。項目參與者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適當降低自己承擔的交易成本。
如果所開發的項目符合小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規定,則應該盡量應用執行理事會已經給出的簡化的
方法學和監測計劃等,同時充分利用簡化規則提供的各種便利,如在項目的審定以及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中應用同一個指定經營實體,對項目進行捆綁等。
對于一般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而言,項目開發者也應該盡可能應用執行理事會已經批準的方法學;在項目設計階段應該與相關的政府部門保持密切的溝通與交流,使項目的設計符合政府的要求,加速審批過程;如果可能,在項目的審定中選擇本國的指定經營實體,以降低可能收取的費用;盡可能應用比較標準的 CER 購買協議,以節約成本、減少發生法律糾紛的可能性。例如,世界銀行負責運行的各種碳基金一般均有比較標準的 CER 購買協議;國際排放貿易聯合組織 (IETA) 也已經開發了多個版本的碳購買協議。這些都可以作為很好的參考。
在項目的識別和談判階段,項目建議者可以考慮發展一個項目識別文件 (PIN) ,它相比項目設計文件 (PDD) 來說稍簡單一些,但包括了所有的關鍵信息,可以供東道國以及潛在的合作伙伴進行討論。項目識別文件一般包括一個簡短的項目描述、 GHG 減排量的大致估計 ( 包括基準線的選擇 ) 、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和財務信息 ( 包括項目成本、融資渠道、 cER 的購買者和預計的 CER
價格 ) 。項目識別文件的應用可以有效降低項目合作談判階段的前期成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