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
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的權力,能夠有效破解當前環境執法偏軟、震懾威力不足等
問題。然而,查封、扣押涉及公民諸多權利和自由,作為重要的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權是一把雙刃劍,用得好能實現保護環境和促進經濟發展的雙贏,用不好則陷入被動。
據易碳家了解到,明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如何用好查封、扣押這項權力?基層環保部門還有哪些困惑?在行使查封、扣押權力時,還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非常明確地規定了查封、扣押的實施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其他人員不得實施,而且這一執法權也不得委托給其他機構和人員。
但現實中,在各地環保部門機關工作的行政人員中,除了法制科的個別人員具有地方法制辦頒發的環境監察執法證,其他人員都沒有執法證,也就意味著沒有執法資格。雖然環保部門下屬的環境監察總隊、支隊、大隊、中隊和環保督查中心執法人員擁有執法證,但除
河南、廣東等地外,其他地方的環境監察隊伍多屬事業單位性質,非行政人員,不擁有查封、扣押權。
如何才能破解這一兩難境況,既能讓環保部門守法執法,又能讓這項權力發揮應有的治污作用?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處罰處處長姬鋼告訴記者,環保部門也在為解決這一問題做出努力。一方面,各地方環保部門可以借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的機會,要求增加環保部門編制。另一方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出臺。《辦法》提出的實施查封、扣押的條件中,包括“由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也就是說,在執行查封、扣押過程中,需要環保局行政人員與環境監察部門的執法人員共同執法。這樣做,既滿足了行政機關執行查封、扣押的要求,也減輕了環保部門的負擔。畢竟機關處(科)室人員有大量的工作,無法經常擔負現場執法任務,日常大量的執法監管仍需由環境監察機構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