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碳金融交易
市場不完善,對外缺乏
碳交易定價權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碳金融市場。在《京都議定書》中,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暫不納入強制
減排計劃,屬于核證減排量CERs賣方國家。每年中國獲得在
CDM項目下的核證減排量CERs的全球領先的數量。
到目前為止,根據聯合國
CDM項目執行理事會的數據,我國已獲得核證CER達1.69億噸,占核證總量的47.51%,項目數和減排量均居世界首位。而目前發達國家及世界部分地區已經建立了較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市場,如EU-ETS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相比之下,我國由于沒有自己的交易體系、交易標準、交易平臺,獲到得
碳排放權只能以低廉的價格賣給發達的歐洲國家。
配套交易法律制度與中介市場不成熟,市場參與主體缺乏積極性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市場,既需要配套的交易標準、交易平臺,還需要合理的監管核查體系與法律制度等一系列
政策作為支撐。我國目前尚未出臺碳金融交易方面的國家層面上的統一立法。
碳交易得不到合理的約束,碳交易市場極易成為尋租與腐敗的政治灰色地帶,從而影響市場參與主體的積極性。碳交易市場中的各主體權利與義務都有待規范。相關立法需明確政府監管的范圍與職責、市場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碳交易市場的操作程序。而CDM項目本身由于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審批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國內企業客戶只能通過金融中介機構才能聯系到國際碳交易的買家。
在國外
碳信用項目的評估及
排放權的購買也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中介市場機構尚處于起步階段,需建立起專業的金融咨詢分析機構,對CDM項目進行分析,評估和規避項目市場風險及操作風險,從而調動企業及金融投資機構的參與積極性。
商業銀行碳金融處起步階段,碳業務拓展創新有待提高我國目前的碳金融業務,主要是“綠色貸款”,中間業務則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綠色信貸的可操作性不足,項目評估與執行標準仍需要完善,具體操作流程有待規范。部分商業銀行及地方政府推出了一些碳金融產品,但產品設計單一,在數量和功能上都難以滿足市場的多樣化需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