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在“2023清華大學
碳中和經濟
論壇”上,清華大學經管學院院長白重恩表示,之所以我們提出碳中和目標,是因為二氧化
碳排放會對地球產生負面影響,產生溫室效應,而溫室效應影響全局,對每個人、每家企業都會產生影響。
但這種全局效應因人而異,因企業而異。需要全局的
政策來引導企業、引導消費者,引導各方才能有效地實現碳中和。
他認為,未來要實現新型能源體系,新型
電力系統,需要在
市場機制和行政手段之間尋找一個好的平衡,既實現高效率的碳中和,又實現安全的碳中和。
以下是發言節選:
作為經濟學學者,我想講一下如何更好地利用經濟手段讓碳中和更高效,成本更低,更加順利。
在經濟學中我們將經濟引導政策分為兩類,一類叫做價格機制,一類叫做行政手段。兩種手段之間的選擇是經濟學中的永恒
問題。
在計劃經濟中就基本不用價格機制,主要是用行政手段,計劃者做好規劃,然后要求每一個企業,甚至是每一個家庭遵循規劃來行動,但在市場經濟中,價格機制起到更大作用。
但是即使在市場經濟中,行政手段也會有,現在有各種各樣的規制,對碳排放、對污染的防治也有一些行政手段。兩者之間如何平衡?
之所以這個問題特別尖銳,是因為碳中和牽涉到各種利益集團,要協調各方的行動,需要完善的政策設計。
兩種機制
舉個例子,對比行政手段和價格機制之間的優劣。
先把結論告訴大家,我希望找到兩者之間的平衡,既讓價格機制發揮特別大的作用,甚至發揮基礎性的作用,但是也要輔之以一定的行政手段,使得我們“不漏球”,使得我們遇到極端情形時,不會說電力沒有供應等等。
比如前幾年頻繁出現的拉閘限電,拉閘限電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們過于依賴行政手段,因為碳排放和能源的使用有密切關系,要
減排就需要少用高排放能源,所以當時我國限定了每年的用能指標。
通過計算可以得出能源使用跟碳排放之間的關系,因此最直接的手段就是用行政指標、行政手段,規定每一年消費多少煤碳、石油以及其他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行政手段的特點是:定一個總體目標,然后再將減排任務層層分解直到每一個行動者,從中央再到地區、省、市、各個企業,甚至下發到所有的單位,這就是典型的行政手段的做法。
行政手段有什么優勢呢?如果每級行政單位堅決執行行政任務,每一年定的減排目標,甚至每個月的目標都可以實現,碳排放就被限定住了。
這就是行政手段的好處。
與行政手段相對的是價格手段,當能源使用量過多導致排放太多二氧化碳,我們能不能把能源的價格提升一點?
如果說需求側對價格是敏感的,那么就會自覺少用能源使用,從而減少排放,這是一個間接的方式 ,這種間接的方式牽涉到能源的價格,特別是電力的價格。
另外,行政手段與價格手段相比的另一個好處是,我們不去調價格,消費者面臨的價格就是穩定的,有的消費者非常希望有穩定的價格,所以行政手段的優勢是實現目標很直接,有確定性,價格穩定、控制力強,我想拉哪一家企業的閘,就可以拉下哪家企業的閘。
當然我相信我們的政策制定者、執行者不會那么隨意,但是他有這樣的空間,有這樣的控制力在,這樣有什么問題呢?如果說行政手段只有好處,那就繼續實行拉閘卸電就好了,肯定不是,它帶來了很大的問題。
其中一個問題是:企業不僅僅關心電價是否穩定,更關心電力的供應是否穩定。
因為停電對企業可能帶來損失,影響企業生產所帶來的收益,電力和能源成本的穩定是不夠的,企業還希望利潤是穩定的,銷售是穩定的,用行政手段無法實現,反而會讓一些企業失去業務增長的機會。
比如2021疫情期間,全世界的供給都受到了沖擊,但全世界中國的疫情控制很好,中國的生產者在為全世界提供產品,所以2021年我們的出口增長特別快,同時出口產品的能源使用強度也比較大,盡管2021年全球經濟都不好,中國的電力使用仍然增長了百分之十幾,問題是我們的經濟結構產生了變化,出口占經濟的比例增加了,整個經濟的能源強度增加了。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拉閘限電帶來的成本非常高。盡管電力價格是穩定的,出口企業有很好的訂單,但是拉閘限電限制了企業的生產和出口。破壞了企業的商業機會,這就是行政手段的問題。
行政手段的另一個問題是對多樣性考慮不足。不同的企業拉閘限電的成本不一樣,有一些企業在供應鏈中處于關鍵的環節,當這一家因為拉閘限電停產了,因為它在供應鏈中是關鍵的環節,整個的供應鏈都要跟著停下來,所以這些企業拉閘限電成本就特別高,而對另一些企業可能成本不會那么高,但是我們執行拉閘限電的部門,他不可能知道每一家企業拉閘限電的成本到底有多大。
這樣的信息行政部門是沒有的,如果我們用價格手段,就可以通過價格來反映和傳遞這樣的信息。
如果我們把價格提高一點,企業就會考慮:如果用電的收益大于電力的價格就繼續使用,如相反就停止使用。通過價格調整,一定程度上會使得不同的企業發現用能的邊際成本,讓市場供需合碳排放得到比較好的協調,這是價格機制的一個好處。
尋找平衡
行政手段和價格機制各有優勢,就要做權衡,最好的方式是這兩者要結合。
用價格做調整,是使得大部分用戶能夠根據價格來調整生產,最后使得減排成本比較低的企業多承擔減排任務,而減排成本比較高的企業少承擔一些減排任務。
但是有一些特殊領域,比如醫院的急診室,急診室要保障用能用電的安全而不是跟隨價格漲落做生產調整,這個時候可能就要有一些行政手段來保障某一些關鍵的部門的能源安全。
另外針對不同的用電消費群體也可以有不同的價格,至少在我們現在的體系中是這樣的,消費者不太喜歡價格波動,所以居民用電價格是一個低價格,工業用電是另外一個價格,而工業用電調整的彈性會大一點,不生產就可以少用電,多生產就要多用電,而消費者在炎熱的夏天開空調是生活的必需,所以居民消費者的用電彈性會小一點。
那么針對用電彈性差異用不同的價格調節機制,把這兩者結合,既保證電力系統高效減排,同時又讓不同的電力消費者獲得安全、良好的用能服務。
我們還可以利用價格手段靈活調整碳中和的階段性目標。比如2021年我們出口的機會很好,所以那一年我們可以不按照年初定的用能指標,而是利用價格調整,在這一年多排放,未來可以少排放。因為我們碳中和是幾十年的目標,不一定要每一年一定要實現某一個確定的目標,可以跨時間調整。
今年我們不一定達到目標,但是我們未來可以達到。所以在碳中和的歷程中,我覺得需要更好地考慮價格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的平衡。未來要實現新型能源體系,新型電力系統,可能也需要在價格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尋找一個好的平衡,既實現高效率的碳中和,又實現安全的碳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