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在上世紀90年代簽訂《京都議定書》后,在如何利用碳稅或能源稅來應對氣候變化的
問題上展開了激烈的爭論,但一直沒有定論。隨后便出現了要求采用貿易機制來應對氣候變化的提議。2003年,歐盟議會投票決定內部開展排放貿易的提案,并被歐盟環境委員會采納。2004年11月,EUETS發布指令允許有限度地與其他
減排機制連接,排放設施可購買來自
CDM和聯合履行機制(JI)產生的減排量。這樣,歐盟ETS與《京都議定書》下的CDM
市場建立起了直接聯系,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國際
碳交易市場被創造出來。這一舉措不但給歐盟的排放實體提供了更多的配額購買渠道,而且極大地激發了發展中國家減排的熱情。目前,歐盟ETS和CDM是全球碳交易市場中流動性最大的兩個部分。EUETS下的排放配額稱為EUA,而CDM產生的減排量稱為CER。歐盟允許排放實體購買一定比例的CER來抵消自身的排放量。如果某個排放設施的排放量超過發放的配額EUA,則必須到市場上購買超出的數量,否則將面臨每噸CO2當量100歐元的嚴厲處罰。而目前市場上的EUA價格僅為10~18歐元/噸CO2當量。
2006年10月,英國發布了《斯特恩回顧:氣候經濟學》(簡稱斯特恩報告)。斯特恩報告全面構建了氣候變化問題的經濟學基礎,指出了歐盟的核心目標是“在全世界創造一個廣泛相似的碳價格信號,并使用碳資金加速發展中國家的行動”。因為從減排經濟學上講,要降低減排的總體成本,就必須采用基本相似的碳價格。“歐盟排放交易機制是世界上最大的
碳市場。
目前正在討論該機制2012年以后第三階段的結構。這是規劃明確的長期愿景的機會,可使該機制成為未來全球碳市場的中心。”斯特恩報告中還明確提出EUETS擴張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兩種:一種是與其他新興交易機制(包括美國和日本的交易機制)連接起來,同時保持和發展這些體系,使在發展中國家減少的排放量也能得到利用。第二種是拓寬對其他主要工業及
航空業等的參與,增加使用拍賣的方法,從而提高效率。“歐盟排放交易機制的第三階段現在做出的決定為該機制發揮影響,并成為未來全球碳市場的核心提供了機會。”由此可見,EUETS在2012年之后的發展方向是:(1)將EUETS與其他交易機制連接,包括發達國家,也包括發展中國家,當然其中也可以有自愿減排機制。(2)向更多的行業擴展,其中航空業是切入點。
目前,盡管歐盟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內部存在一些爭議,但總體來說繼續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核心戰略沒有改變。其中,
碳金融將是歐盟未來實施該戰略的核心工具之一。歐盟推行這一戰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改革CDM機制,主要目標是向行業減排方向靠攏。不止一位歐盟官員直言CDM產生的減排量不真實,效率低下,他們希望用行業減排來取代CDM。如果CDM改革不能按照歐盟的目標有效進行,那么,他們可能會減少對CDM的支持力度。航空業將是歐盟推動行業減排、實施全球擴張的切入點。盡管歐盟承認航空業減排的成效將非常有限,但他們仍在大力推動,其目的是通過航空業來實施EUETS向全球的擴張。
第二,變革碳金融市場的技術基礎,為行業減排做鋪墊。碳交易市場分配排放配額的方式有三種,一是根據歷史數據,如,航空業2004~2006年的歷史排放,根據歷史數據大小來分配額度,但這種方法可能達到排放越多,獲得的免費排放額度越高的不公平結果。二是根據技術效率,在行業中設定一個行業基準,達不到基準線的企業必須購買相關的配額。
三是直接拍賣,由企業自行決定購買多少配額,歐盟的目標是到2020年拍賣所占比例增加到60%。目前,歐盟主要是采用第一種方法,即根據歷史數據,采取免費發放和少量排放相結合的方式來分配排放配額。而采用行業基準(Bechmark)方法將是EUETS下一輪改革的主要目標,這也是實施行業減排的技術基礎。在2012年之后,歐盟將通過碳交易市場的全球擴張來強化其低碳經濟發展的領導力。這種擴張包括行業減排、與其他ETS系統的相互連接等。
目前,歐盟正在集中力量進行準備工作。如果未來歐盟成功采用行業基準方法,那么,中國出口企業將面臨非常嚴峻的挑戰。采用行業基準的方法,要對一個行業的企業生產技術水平進行排隊,那些生產效率較低、排放密度大的企業必須花錢購買足夠的排放配額。倘若這一規則變成新的商業標準,那么,則預示著我國出口企業需要根據他們的標準來支付碳成本。
由于發達國家承擔履約義務及歐盟堅定的低碳戰略,碳金融產品也集中出現在歐洲市場上。如,EUETS開發了排放配額(EUA)和減排量(CER)期貨期權交易產品。據統計,2009年,EUETS內60%以上的行為是套期保值。這說明期貨期權是EUETS市場上最基本的風險管理工具。這主要是用來規避價格波動風險。而履約風險則來源于
CDM項目注冊結果和最終簽發量的極大不確定性。一些實力較小的排放實體,直接將這一風險交給投行或者
碳基金管理;一些實力較強的排放實體,如維多石油集團等,則直接開展碳基金業務以從中謀利。還有一些金融機構設計了多樣性的風險管理工具,如國際金融公司(IFC)開發了碳交付擔保業務(CDG),幫助歐洲和日本的買家控制減排量(CER)的簽發交付風險。同時,IFC還對CER買賣雙方進行AAA信用評級,并建立高質量、高透明度的交易機制。此外,許多金融機構也推出了以
碳排放為關鍵參數的金融指數。如,巴克萊銀行推出了全球碳指數(BGCI),將流動性最大的EUETS和CDM市場掛鉤,為投資者提供更綜合的投資基準;匯豐銀行的氣候變化指數跟蹤全球的385家氣候變化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紐約交易所下屬泛歐證交所也與世界自然基金會(WWF)等組織共同建設低碳100指數,跟蹤歐洲碳排放表現最優的100家企業。
而對于中國這樣的CER供給方,相關的金融產品還非常有限。中國沒有承擔減排義務,也沒有形成碳資產的國內機制,因此,沒有碳資產存在的條件,也就不具備設計金融產品的可行性。國內一些金融機構所提出的基于CDM的金融產品,更多的還是停留在概念上。盡管CDM已在一定程度上連接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碳交易市場,但就目前的情況看,碳交易市場的全球統一仍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目前,2012年后氣候談判結果尚不明確,各個國家仍在謹慎地評估碳交易市場的建設方案。
多樣性將是碳交易市場不同于普通商品市場的一個重要特征,而這種多樣性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減排成本的差異化。碳商品的價值與所在地區的經濟、政治、技術環境密切相關,不同國家均會采取不同的碳交易市場建設方案。各交易系統下的碳商品的價格與質量將與這些區域性特征密切相關。當前,碳交易市場的主要功能是幫助發達國家履行減排義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探索適合當地的碳交易模式,這些模式各不相同,主要區別在于:一是選擇配額制還是減排量交易機制。二是減排的范圍如何界定,是按照行業還是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更大的風險可能不是來自碳交易市場,而是國際貿易中的碳壁壘。未來的國際資本市場上,氣候變化將成為熱點,金融機構在信貸、
衍生品設計上都會逐漸向低碳領域傾斜。這一信號在國外已經非常強烈,盡管國內還只是剛剛起步,但隨著來自國內外的減排壓力,金融市場的綠色轉型將只是時間問題。現有的企業財務與環境報告體系及金融機構的評估系統,無法幫助參與方識別潛在的碳風險,更無從設計避險工具。因此,對碳風險的管理,僅僅依賴現有的工具還是不夠的,必須構建一整套游戲規則,包括
碳信用評級、碳排放測算、審核與披露機制,碳交易平臺,碳成本與風險評估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