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9 08:22 來源: 易碳家
※ 2015年,基本建立碳排放權在市場主體之間和地區之間合理配置的管理工作體系,初步形成適應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規范、運作良好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和在全國有重要地位的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 2020年,省內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不斷成熟完善,省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基本建立。
2.工作安排:
3.第一期重點工作安排:
(二)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流程
1.控排企業:即實施碳排放總量控制和配額交易的企業,為我省行政區域內年排放20,000噸二氧化碳(或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首批涉及九大行業(電力、水泥、鋼鐵、陶瓷、石化、紡織、有色、塑料、造紙),共827家。交通、建筑行業也或將在“十二五”期末納入控排范圍。
報告企業:即納入碳排放報告范圍的企業,為我省行政區域內年排放10,000噸二氧化碳(或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
2.企業碳監測計劃:指企業按照廣東省企業碳排放報告指南的相關規定,對一定時期內碳排放報告活動進行計量過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技術和管理措施,包括測量、數據獲取、分析、處理、記錄和計量等。確保企業在接下來的監測過程按照正確的監測方式進行。
企業碳排放報告: 企業按照有關規則對一段時期內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進行核算并形成規范性報告的行為。
3.碳排放核查:委托第三方核證機構依據《廣東省企業碳排放核證規范》《廣東省企業碳排放核證工作手冊》對碳排放報告進行審核,生成核證報告。
4.上報:通過《廣東省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核查系統》上報經核證的企業上一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初稿同時提交下一年度的碳監測計劃。碳排放報告終稿以電子版和紙版形式向主管部門提交。
5.配額發放:根據企業2010~2012年二氧化碳歷史排放情況,由省發改委通過登記系統一次性向控排企業發放2013~2015各年度碳排放權配額(存量配額);對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則以節能審查結果為基礎進行碳排放評估,并根據全省年度碳排放總量目標合理發放碳排放權配額(增量配額)。未獲得足量碳排放權配額的項目,各級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
6. 配額管理:
7. 企業履約:企業降低自身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其總量排放不超過所獲配額。可通過自主減排與碳交易實現。
※ 自主減排:實施低成本減排措施,包括節能改造、新能源利用、燃料替換、非CO2減排等。
※ 碳交易:到碳交易市場購買不足配額。
8. 配額清算:管理機構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登記系統扣除與企業年度核證排放總量相等的存量配額(或賬戶持有的核證減排量),在發放下一年配額前,會注銷系統中所有賬戶的剩余年度配額。新上或擴增項目投產后,增量配額即轉成企業當年的存量配額,管理機構依據配額管理企業當年的碳排放
9. 超排處罰:到每年3.15,省發改委對配額無法抵消年度實際碳排放總量的企業(超排企業)給予罰款、不履約曝光、降低信用等級等懲罰措施。
10.參與流程總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