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比例:在使用
ccer抵消排放時,使用比例不能超過當年排放配額的5%,并且在用于抵消的
減排量中,北京轄區內開發的自愿減排項目須至少占50%。北京正積極開展
碳交易框架下的
節能量及林業
碳匯交易機制研究,目的是促進北京市非重點排放單位開展節能量和碳匯項目作為碳交易的補充和抵消機制;2014年5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
上海
抵消比例:在使用CCER抵消排放時,使用比例不得超過當年年度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額度的5%;不得用于抵消的CCER類型:上海市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在其排放邊界范圍內的CCER。
抵消比例:在使用CCER抵消排放時,使用比例不得超過當年年度排放量的10%,不得用于抵消的CCER類型:控排單位在深圳市碳排放量核查邊界范圍內產生的CCER。
天津
抵消比例:在使用CCER抵消排放時,使用比例不得超過當年年度排放量的10%。
重慶
抵消比例:CCER使用數量不得超過審定排放量的8%;來源要求:CCER必須來自重慶本地,同時不接受來自水電項目的CCER;另外,重慶非常重視林業發展,鼓勵配額管理單位使用林業碳匯項目等產生的CCER。
廣東
抵消比例:CCER使用比例不得高于企業上一年度實際碳排放的10%,其中廣東境內的CCER不得少于70%。不得用于抵消的CCER類型:在廣東省碳排放信息報告邊界范圍內開發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所獲的CCER。
湖北
抵消比例:比例不得超過該企業年度碳排放配額的10%;來源要求:僅限使用湖北省境內的C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