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跨區投資稅收征管體制。對于總部經濟所在地與分支機構所在地之間、存在于區域內的“飛地經濟”現象,應按照地域管轄權優先征稅,居民管轄權補征稅款的要求,制定國內跨區域的統一、規范的企業所得稅核算標準和分享辦法,克服各地為爭取分支機構項目落地而亂施稅收優惠和任意讓渡稅款行為。同時,還應統一稅收征管的執行標準,以解決京津冀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存在的三地執行標準差異和由此造成的納稅人為減輕納稅義務而產生的跨區域報稅
問題。
加大中央對環首都地區環境保護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治理京津冀大氣污染是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要內容,是重大國家戰略,中央財政應承擔更多事權和支出責任。在涉及減少污染排放的能源節約和能源替代項目,淘汰落后產能,產業改造升級,發展戰略新興產業,促進消費
節能和消費
減排等綜合治理京津冀大氣污染內容方面,加大中央京津冀環境保護的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支持力度,是落實國家重大戰略,促進環首都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的客觀需要。
在京津冀協同治理污染的發展過程中,應通過金融管理特別是信貸管理體制創新,增加綠色信貸權重考核體系等舉措,對承擔治理大氣污染任務重,產業結構調整壓力大的相關區域,增加其鼓勵
節能減排和產業結構調整的綠色信貸指標,提高其金融機構存貸比水平,使京津冀資金保障與京津冀承擔的治理大氣污染的產業結構改造任務相一致。通過增加和調劑京津冀區域的信貸指標,支持其傳統產業結構改造升級和戰略新興產業發展。
協調京津冀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空間布局關系。按照京津冀產業一體化協同發展要求,借助區域合作協調平臺,協調京津冀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空間布局,有利于促進京津冀產業的吐故納新,在淘汰落后產能的同時,引進和布局新的發展項目,進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節能減排。在布局外商直接投資項目方面,不僅要杜絕各行政轄區采用非
市場競爭手段,爭奪和攔截外商直接投資現象,還要通過京津冀協商合作,把外商直接投資項目重點布局在產業結構調整任務重、節能減排壓力大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