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0月1日實施以來,歐盟碳關稅(CBAM)的過渡期已平穩運行超過一年。在此期間,歐盟官方不斷對相關配套文件進行細化與優化,如9月推出的自我評估工具和11月更新的季度報告模板等,這些進展都標志著CBAM正穩步向全面實施階段推進。
近期,官方對CBAM的部分關鍵信息進行了及時更新,這些更新內容對于CBAM的具體執行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作為歐盟外的設施運營商,如何才能更好地將數據傳遞給歐盟報告人?
當前,歐盟外的設施運營商可以使用官方提供的CBAM溝通模板,填寫CBAM報告所需信息,以標準化的表格形式傳遞分享給相應歐盟報告人。
此外,官方即將在CBAM注冊登記平臺推出新門戶,為歐盟外的運營商提供一個便捷的數據上傳與共享渠道。通過該線上平臺,運營商能夠輕松注冊并提交其設施與排放數據,實現與相應歐盟報告人即時信息共享,無需再向每個報告人單獨傳遞溝通表。
同時,該平臺允許運營商對業務敏感數據進行保密處理。這將使得歐盟外的設施運營商能夠以更高效安全的方式與歐盟報告人共享CBAM數據,而歐盟報告人也能直接在平臺內中自動提取和使用相應數據,確保雙方均能便捷地履行CBAM報告義務。
設施運營商的注冊通道將于2025年1月1日開放。
CBAM過渡期登記平臺中共享的數據是否會受到保密處理?
CBAM
法規中規定了保密機制,委員會計劃于2025年1月1日開放的設施運營商注冊門戶,將為運營商提供專屬注冊訪問通道。運營商可以通過該通道直接提交信息,并自主決定向哪些報告人公開哪些信息內容。
簡言之,在該平臺上,運營商有?定程度的靈活性,可以選擇不向歐盟報告人披露業務敏感數據。
當報告人因于技術故障,未能按期提交CBAM報告時,該采取哪些措施?
2024年初,官方在平臺上增設了“請求延期提交(“Request Delayed Submission”)按鈕,報告人可使用該按鈕下的“Request delayed submission (technical error)”直接發起延期請求。
自2024年10月1日起,“Request delayed submission (technical error)”已更新為"Requested by NCA"。報告人若因技術錯誤導致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CBAM報告提交的,應先聯系當地主管當局(NCA)進行溝通說明,再通過"Requested by NCA"及主管當局分配的編號向官方提交延期請求。
供應商未能在報告截止日期前提供必要信息時,報告人應采取哪些措施?
自2024年7月1日起,報告人對于進口至歐盟的CBAM商品,必須報告每個商品的實際排放量。若報告人無法從供應商處獲取實際排放數據而選擇使用默認值進行報告,則該CBAM報告將被視為不準確或不完整。
因此,報告人必須盡一切可能努力從其供應商或生產商獲取實際排放數據。若最終仍無法獲取實際排放數據,則在報告時勾選“無法獲取實際數據”選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選擇此選項,CBAM報告將被視為不準確或不完整,報告人須通過以下方式自證,以期獲得主管當局的認可并通過評估:
1) 在“附加信息”欄,詳細闡述未能獲取實際排放數據的具體原因。
2) 在“補充”欄,上傳相關支持文件,用以證明自身為從供應商和/或生產商處獲取數據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及所采取的措施。
當主管當局負責評估報告人是否已采取充分措施履行提交完整且準確的CBAM報告時,從CBAM商品生產商處獲取必要實際排放數據可能面臨的實際困難,可能會被視為合理考量因素,并在評估過程中予以適當考慮。
在決定處罰時,主管當局也會考量報告人為努力收集數據所投入的手段和資源,包括評估這些手段和資源是否與報告人的經濟規模以及CBAM商品及其隱含
碳排放量相匹配。同時,主管當局還會考慮在與第三國生產商或供應商打交道中,重復采取這些行動及后續措施的情況,以及相關時間段的長度和持續性。
總而言之,在無法獲得實際排放數據時,報告人應始終證明自己已經盡了一切合理預期的努力,并會基于供應商/運營商的內部運營實力及其核算實際排放量的能力,合理地期待對方提供相關數據。
距離2026年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正式開征的期限僅剩一年,歐盟官方將加強對數據質量的審核力度。建議我國制造商在提升自身工廠數據管理水平的同時,也應積極推動原料供應商確保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
此外,企業仍需密切關注歐盟
政策的最新動態,并同步關注本國內碳
市場的監管情況,以便清晰了解自身及供應鏈上游是否將面臨相關碳成本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