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履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國家方案(2025—2030年)》提出了4大行動舉措、11項具體任務。
一是加強源頭管控,嚴格管理管控物質的生產和銷售。對管控物質受控用途、豁免受控用途生產單位和銷售原料用途管控物質的生產單位實施配額許可管理。對銷售單位實施備案管理,要求嚴格按照管控物質用途分類進行銷售。加強副產管控物質管理,規定對副產數量較大的單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二是加強過程控制,強化管控物質使用管理。對HCFCs和HFCs受控用途使用單位實施配額許可或備案管理,并明確各行業削減時間節點。其中,聚氨酯泡沫行業、擠出聚苯乙烯泡沫行業和工業領域清洗行業自2026年7月1日起禁止HCFCs作為發泡劑、溶劑和清洗劑使用,其他行業在2030年全部淘汰HCFCs受控用途使用。汽車行業自2029年7月1日起禁止新申請公告的M1類車輛空調系統使用GWP大于150的制冷劑,鼓勵汽車、家電、工業及冷鏈物流領域自然工質制冷劑替代技術研發和應用。
三是完善末端治理,加強維修、回收、再生利用和銷毀管理。對含管控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滅火系統的維修單位和管控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實施備案管理,明確備案管理范圍和數據報送要求。提高制冷維修操作和制冷劑回收、再生利用水平,建立制冷劑再生產品溯源與流向管理制度。
四是加強進出口管理,防范管控物質貿易風險。對管控物質進出口實施配額許可管理,規范管控物質進出口審批單簽發。除豁免受控用途、原料用途等特殊用途外,不再允許企業進口HCFCs和國家已明確淘汰的管控物質。利用進出口審批中的貿易確認手段防范潛在非法貿易,提高非法貿易案件查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