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零碳園區建設的通知》明確,建設零碳園區需要滿足以下4方面基本條件:一是建設主體為省級及以上開發區,視情可拓展至近年來新建設的省級新興產業園區或高新技術園區;二是建設范圍可以是園區整體,也可以是有明確四至邊界的“園中園”;三是園區應在能耗和
碳排放統計、核算、計量、監測等方面具備一定基礎;四是園區應在3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環境事故或其他社會不良影響事件。
我國園區數量眾多,各類園區體量規模、產業結構、用能特點差異較大,“零碳/近零碳”標準難以統一。《通知》創新提出“單位能耗碳排放”(即園區內每消費一噸標準煤的各類能源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作為評判零碳園區的核心指標,引導園區在保障企業發展和用能的前提下,通過努力使碳排放達到“近零”水平。除核心指標外,《通知》還設置了清潔能源消費占比、園區企業產品單位能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率、余熱余冷余壓綜合利用率、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等5項引導性指標,從能源結構、循環經濟、節約資源等方面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