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環保廳和省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激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效期兩年。 《辦法》明確,對全省各市(州)政府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進行考核激勵,設立省級環境空氣質量激勵資金。
“激勵資金將分為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和當年環境空氣質量與上年同比改善激勵資金。”四川省環保廳副廳長楊雪鴻表示。
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將對各市(州)完成省政府下達的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年度目標任務情況進行考核。同比改善激勵資金將對各市(州)當年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與上年同比變化情況進行考核。
《辦法》要求,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采取“等額預分、據實考核、分檔扣收”方式處理。
每年年初,由省級財政下達21個市(州)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500萬元,由各市(州)統籌用于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等工作。次年由省環保廳對各市(州)上年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在具體實施扣繳時,將按照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檔扣收。”楊雪鴻表示,最大扣收額為500萬元。扣收資金將作為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的一部分,在次年統一清算下達。
《辦法》決定,同比改善激勵資金將按照“等額預分、據實考核”的方式進行處理。對于環境空氣質量沒有改善的市(州)不予激勵,對于有改善的市(州)將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勵。
據介紹,每年年初,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將核定一定數量資金作為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并平均下達各市(州)。次年由省環保廳、省財政廳根據考核情況計算確定各市(州)應得上年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
對于環境空氣質量沒有改善的市(州),年初下達同比改善資金全部收回。對于有改善的市(州)將按照有關公式進行計算。
《辦法》明確,省環保廳會同省財政廳在次年組織對各市(州)上年度環境空氣質量的考核,計算確定需要扣收或增加的激勵資金,報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由省財政廳與市(州)財政局進行結算。
根據規定,省環保廳負責對各市(州)空氣質量目標任務考核完成情況和空氣質量變化情況進行數據監測,并分別按月、按年將監測數據結果通報各市(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