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訂《節約能源法》,將需求側
節能量交易制度單辟一章,明確指導原則和工作重點,明確節能交易的交易原則、主體、方式、地點、交易程序以及監管機制,明確政府在節能量交易制度中的職責并授權政府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
2、政府通過行政立法建立能源需求側目錄管理清單制度,針對需求側中的建筑、
交通、制造、能源生產等具體的能源消費主體,規定適當的節能要求,設定難以承受的違法成本,擬制節能需求。
3、政府通過行政立法建立能源需求側核查制度,在能源供應企業的協助下,對符合目錄管理要求的能源消耗的絕對減少值授予節能量所有權權利證書。
4、政府通過行政立法建立全國統一的節能量所有權登記制度和開放的權利證書交易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