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財政部印發《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強調,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辦
法規定,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節能減排體制機制創新,節能減排基礎能力及公共平臺建設,節能減排財政
政策綜合示范,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節能減排等。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節能減排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分配須結合節能減排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節能減排效果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補助、以獎代補、貼息和據實結算等方式。以獎代補主要根據節能減排工作績效分配;據實結算項目主要采用先預撥、后清算的資金撥付方式。
《辦法》指出,財政部根據項目任務、特點等情況,將資金下達地方或納入中央部門預算。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上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經批準后執行。資金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辦法》明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367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180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范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647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