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售電模式保障電量消納
要保障分布式光伏項目有穩定、持續的收益,除了電價以外,電量的全額消納是另外一個保障。
根據國能新能〔2013〕433號文和國能綜新能[2014]406號文,分布式光伏項目可以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和“全部上網”兩種售電模式中的任意一種。
而在相對獨立的經濟開發區內,投資商可以通過“轉送電“的模式,將余電還可以賣給臨近企業,從而使余電獲得高額的電價。這一舉措突破性的打破了《
電力法》保護下的電網公司壟斷。
除此之外,如果項目最初情況是 “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劃算,幾年后形勢發生變化,自用電力明顯降低,“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電價太低,則項目還可以變更成“全部上網”模式。
因此,通過靈活的、可自由轉換的售電模式,保障分布式光伏的發電量會以相對最高的電價被全額消納,投資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由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