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典型地區的實踐操作
根據我們在光伏項目并購領域的項目經驗,特此挑選
內蒙古、
河北和
遼寧三地落實光伏補貼
政策的具體情況進行對比和說明。
內蒙古
內蒙古太陽能資源較為豐富,光伏項目的投資競爭相對激烈,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每年年末根據自治區下達的年度規模指標,編制下一年度本地區具備投產能力的項目建設實施方案,該方案中的太陽能電站必須是已備案并取得電網企業接入系統審查意見的項目。列入國家年度建設實施方案的太陽能電站備案項目,應在辦理完土地、環保、
節能、安全、規劃、水土保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手續后盡快開工建設。建完投產的太陽能電站項目,自取得自治區能源局出具的項目竣工驗收復核意見后方可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補貼標準參照適用國家發布的光伏項目補貼標準。
河北
根據我們在河北省內的項目經驗,并結合我們與河北省能源局的溝通,河北省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的流程與內蒙古并不完全相同,光伏項目一般在被納入建設實施方案后才進行備案。備案后的項目應及時建設、投產并組織驗收,并將作為安排并網補貼計劃的重要依據。具體的補貼標準為:
1.集中式光伏發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桿上網電價銷售給電網企業,由電網企業申請電價補貼。對于2014年底前建成投產的光伏電站,其上網電價在國家確定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基礎上,按照每千瓦時補貼0.3元執行;2015年底前建成投產的補貼0.2元,2017年底前建成投產的補貼0.1元;自投產之日起執行3年;
2.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全電量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對于自用有余上網部分,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補貼的具體發放時間一般為項目投產后,發放的數額一般會根據當地實際的光伏建設情況分批發放。
遼寧
遼寧省政府從2012年開始,設立了遼寧省太陽能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財政補貼資金,對省能源主管部門核準并網發電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給予電價補貼。申請電價補貼支持的項目應符合如下條件:
1.應符合《遼寧省“十二五”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經國家批準的項目所在地區的產業發展規劃,并符合國家節能
減排、低碳經濟、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要求;
2.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300千瓦(kWp);
3.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具有保障項目長期運行的能力,發電系統運行期不少于20年;
4.項目經省能源主管部門核準,按程序完成立項和系統集成、關鍵設備招標,并由當地電網企業出具同意接入電網意見;
5.項目已經驗收后正式投產,并正常運行。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項目適用統一的電價補貼標準,即: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產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按0.3元/千瓦時標準給予電價補貼;2012年以后,補貼標準按照年均遞減10%的比例確定。根據我們與遼寧省發改委的溝通,遼寧省在“十三五”可能將適用全新的電價補貼政策,但新政策尚在制定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