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省發展改革委委托,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廣碳所)負責組織廣東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額有償發放工作。根據《廣東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為確保公平、公開、有序地開展2015年度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有償發放工作,經省發展改革委批準,制定本方案。 一、配額有償發放數量
2015年度配額有償發放的數量為200萬噸,分四期競價發放,每期有償發放數量將另行公告。當期未能成功發放的有償配額,省發展改革委將收回,原則上不再投放
市場。
二、有償發放時間
原則上在2015年9月、12月和2016年3月、6月下旬安排一期(天)有償發放,如遇節假日則相應延后,具體日期由廣碳所至少提前七個工作日予以公告。每期有償發放的競價時間原則上為當天上午9:30-11:30。
三、競價人資格
本省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和相關投資機構。競價人應在競價前完成開戶、繳納保證金等相關手續。
四、競價發放平臺
競價人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互聯網登陸廣碳所電子交易系統( http://ets.cnemission.com/carbon/login )進行競價。競價人應提前查看具體競價指引,并熟悉相關操作。
五、申報價格和數量
競價人單筆申報價格不設限制。競價人單筆申報量不得低于1000噸,在競價時間截止前可多筆申報,但每筆申報通過系統提交后均不可撤銷。單個競價人的累計申報量不得超過當次發放總量的50%。
為保障我省配額有償發放工作和
碳交易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2015年度配額有償發放將設置政策保留價,作為競價的最低有效價格。政策保留價按照競價公告日的前三個自然月廣東
碳市場配額掛牌點選或掛牌競價交易加權平均成交價的80%計算。
七、競價成交方式
競價成交采取統一成交價的方式,并要求量價滿足相關條件方可成交,具體如下:
1.競價時間結束后,交易系統自動將所有競價人申報按照價格優先原則進行先后排序,申報價相同的按照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先后排序。
2.當申報價高于政策保留價的申報總量小于當期發放總量時,所有申報均不成交。
3.當申報價高于政策保留價的申報總量大于等于當期發放總量時,按照申報排序先后成交,并以成交的最后一筆申報價作為統一成交價。
八、競價保證金
競價人應在競價前確保交易賬戶中有足額保證金(申報價格×申報量×5%)。競價不成功或競價成功且在規定時間內繳納足額競價資金(成交價格×成交量)的,交易系統自動退還保證金;競價成功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足額競價資金的,系統自動扣除保證金。
九、配額交割
競價人應按照省財政規定,在競價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不含競價當日)支付成交配額的全部價款。完成價款支付當天,成交配額將自動劃轉至競價人交易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