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在進行碳
市場對接過程中,對接主體需要首先考慮
碳市場的兼容性
問題。實際上,對接主體在
碳配額的監控、儲存條款、注冊與登記條款、對新進者及停業的監管規則、承諾期與分配方法等方面所存在的市場差異并不能構成碳市場對接的主要障礙。對待以上問題,對接主體比較容易達成一致。相比之下,雙方在碳商品設計原則、
減排目標的嚴格度、碳抵消信用標準、價格調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市場差異將成為影響碳市場對接的巨大阻力。
碳商品設計原則
《京都議定書》是依據總量控制原則建立的國際
碳交易機制,多數碳市場也是依據這一原則構建的,或者準備根據這一原則建立。同時也有少數一些國家準備利用
碳強度目標原則來設計本國的碳市場。日本的自愿碳市場就是在碳強度目標基礎上建立的。顯然,一個以碳強度目標為基礎的碳市場與一個以總量控制為目標的碳市場之間很難進行對接。比如,加拿大計劃籌建的碳市場準備采取碳強度目標,它所發放的碳配額不太可能與《京都議定書》下的履約單位相交換。因為加拿大的企業不能通過購買
CDM機制中的CERs來抵消本國的履約責任,所以加拿大的碳市場很難與《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非附件1國家的碳市場建立單邊對接。
據了解,一個依據總量控制原則構建的碳市場與一個依據碳強度指標構建的碳市場之間也存在對接的可能性,但二者的對接仍將困難重重。在一個依據碳強度指標構建的碳市場中,碳配額的分配一定意義上是在鼓勵增加產出,在促使企業提高產出的同時也將增加
碳排放。與一個采取了總量控制目標的碳市場相比,碳強度的分配被視為一種補貼,二者的對接必將引發對競爭力的擔憂。此外,當一個依據碳強度指標構建的碳市場成為一個依據總量控制原則構建的碳市場中碳配額的凈買者,前者可以通過增加更多的生產來對后者的環境有效性施加影響。
基于以上分析,當前狀況下,從政治障礙、對接成本等方面考慮,在短期之內,總量控制與排放交易市場更易于將本國的碳配額與《京都議定書》中所規定的履約單位進行交換。換言之,總量控制與排放交易市場非常有可能與CDM或新的碳配額機制實現單邊對接,進而實現間接的市場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