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綠色金融機制
綠色金融機制的建立是一個系統性工程。在當前經濟社會制度、人文環境下,綠色金融運行的商業可持續性受到影響,減少了其生存與發展的空間。因此,加快建立我國綠色金融機制,需要從根本性制度著手,努力構建商業可持續的綠色金融機制。
一是要提升環保執法約束力。環保執法約束力具備經濟學含義。環保執法約束力在現實環境中表現為商業機構的經營成本。為滿足環保要求增加的機器設備與技術引進,均構成企業的生產成本。不能滿足環保要求的企業受到環保法律制裁,其成本也是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進一步提高企業違法成本,才能促使企業加大綠色環保投資,從而為綠色金融參與創造先決條件。
二是總量控制原則創造綠色金融工具交易
市場。通過嚴格控制類似
碳排放總量、污染物排放總量,并產生稀缺性,使得相關金融工具具備交易定價基礎。總量控制原則可以為增加環保投資減少污染排放的企業通過排放量的交易產生價值,增加商業可持續性。
三是普及提升城鎮居民的綠色環保及自覺維護環境的意識。如何通過有效宣傳教育與及時懲治措施,普及提升城鎮居民綠色環保意識,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北京等國際大都市在垃圾分類上的困難及經驗教訓,值得深思。我國城鎮居民在抱怨環境污染同時又不能自覺維護環境,影響到相關環保措施與
政策的順利執行,進而降低了這些業務的商業可持續性。
四是引導金融機構建立綠色金融經營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內部成立專門負責對環境保護和
節能減排進行評估的機構或職位,對綠色金融業務進行統籌協調發展。針對部分“綠色信貸”項目存在收益較差的
問題,政府應當出臺更多的優惠政策如財政貼息和稅收優惠等,以提高商業銀行實施“綠色信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綠色信貸”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從根本上說,商業可持續性是發展綠色金融的基本前提。發展綠色金融,就需要圍繞商業可持續創新制度、工具與產品,促使綠色環保產業與金融機構業務轉型產生良性互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