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談判的各階段
1992年,地球高峰會議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會上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此后,世界各國在《公約》的指導下,開展了不同階段的談判。
1. 第一階段的談判以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為終止。這期間,談判工作的重點是設計可行的協議,幫助解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的
問題,同時在財政和技術方面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必要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通過自愿行動解決氣候問題。《京都議定書》取得的一項重大勝利就是強制規定發達國家必須削
減排放量。但現在想來,這一協定所取得的成功非常片面,這主要是由于美國并未簽署這一協定。當時歐盟在發達國家中擔任了領頭羊的角色,率先簽署并嚴格執行了《京都議定書》,但他們的減排量還不足以抑制全球變暖,無法將其控制在科學家建議的范圍之內。
第二階段的談判為1997-2007年,其中大部分時間用于協商《京都議定書》的細節問題。各國最終協商決定,《京都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為2008-2012年。這十年間,氣候科學有了多方面的發展,來自科學家的警告也愈發嚴重,但發展中國家沒能夠有效地向發達國家施加壓力,促使其采取更多行動;相反地,發展中國家分裂成為類似小島嶼國家聯盟和非洲國家團體這樣更小的集團,這實際上削弱了他們的集體談判權。第二階段在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在其第四篇評估報告中提出的嚴重警告聲中結束。盡管如此,在接下來的巴厘氣候峰會上,發展中國家在一系列不同的紅線問題上做出了妥協,發達國家則成功將自身需要采取的行動降到了最低。
2. 目前,全球正在進行第三階段的氣候談判。從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的慘敗開始,新興經濟體和其余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分歧就成為了這一階段的主要標志。美國等發達國家是這一分歧背后的推手。他們提出,中國和印度是目前全球排名第一和第四的排放大國,但卻故意忽略了發達國家才是導致工業時代以來溫室氣體在地球大氣中不斷積聚的罪魁禍首。而中印兩國的人均
碳排放量僅為美國的1/3和1/10。這一分歧讓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能夠有效地瓦解原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之下發達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分化。目前,除了在文件中,發達國家并沒有在法律上受到任何自上而下的全球減排目標的約束。相反,每個國家都自愿提交了自下而上的《國家自主貢獻》(INDC)。在2010年舉行的坎昆氣候峰會上,各國達成協議,同意將全球平均氣溫上升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而當前的《國家自主貢獻》將無法達成這一目標。分析人員估計,最好的情況是將平均溫度上升幅度控制在2.7攝氏度。對于2020年以后的世界而言,這也將是對巴黎氣候協議最好的預期。
全球重組
氣候公約指導之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二元分化意味著,發達國家不得不大幅度削減排放量,但他們大多不愿意這么做。1992年以來,發達國家反而不斷努力,企圖打破G77+中國集團(134個發展中國家作為一個集團進行氣候談判)。
這個集團保留了下來,但其中許多成員國現在組成了更小的集團,各自也有了不同的意見——最不發達國家、非洲、小島嶼國家聯盟、以及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是其中最為突出的幾個小集團。
可能是為了應對這一情況,比較大的發展中國家建立了自己的集團——金磚四國集團(BASIC)(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國)以及立場相近發展中國家集團(LMDC)(成員包括印度、中國、馬來西亞、沙特阿拉伯以及其他眾多發展中國家)。
然后就出現了由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共同組成的集團,例如卡塔赫納對話會,這一集團的32名成員國包括了澳大利亞、孟加拉國、英國、法國、德國、加納、印度尼西亞、肯尼亞、馬爾代夫、尼泊爾、新西蘭、以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等。拉丁美洲及加勒比獨立聯盟(AILAC)也是此類混合型集團之一。
歐盟全體成員國以歐盟為代表參與談判,而包括美國和日本在內的大多數非歐盟發達國家則為傘形集團的成員。
G77+中國集團內部的分裂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表現得最為明顯。會上,小島嶼國家聯盟和最不發達國家反對將全球平均氣溫上升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這一目標。他們認為這一數字還是太高,會導致海平面上升淹沒島嶼國家,并且提出上限應為1.5攝氏度。這一提議遭到了金磚四國集團以及印度尼西亞和沙特阿拉伯等國家的反對,因為這樣一來,他們剩余的碳排放空間將非常有限。
關于財政支持、如何給予此類支持優先權以及技術轉讓等問題,發展中國家也存在著嚴重分析。最不發達國家正在尋求財政支持,用于幫助他們適應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他們并不太在意這筆資金是以怎樣的名義得來的。更大一點的發展中國家雖然更有財力支持自身應對氣候變化,但卻熱衷于確保來自發達國家的資金是“新的、遞增的”,而不是變相的援助。較大的發展中國家更熱衷于不必支付專利費的技術轉讓,而最不發達國家則更熱衷于國內的能力建設項目。
以上這些情況造成的結果就是削弱了G77+中國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的聲音,而一些發達國家則得以趁機逃脫,拒絕履行《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規定的法律義務。發展中國家仍堅持發達國家應履行《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截止2020年)規定的法律義務,但幾乎沒有發達國家會聽取他們的意見。
趨勢
這些變化、以及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建立的各種新型雙邊關系,推動著氣候變化控制系統從《京都議定書》這樣自上而下的方法朝著《國家自主貢獻》這樣各國自愿提出的承諾轉變。
這就帶來了兩方面的擔憂。首先,正如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最新發布的報告顯示,氣候變化及其影響正在加速惡化,但《國家自主貢獻》卻不足以遏制這種趨勢。其次,在這樣一個自愿的體系之中,未能實現承諾的國家無需擔心受到國際社會的懲罰。一些國家仍試圖建立國際審查制度,對各國做出的承諾進行監督,但其他國家認為這種制度削弱了他們的國家主權,因而予以反對。巴黎氣候協議中可能會推出某些審查制度,但力度可能不會很強。
另一個大趨勢就是,世界再也不是發達和發展中國家二分的氣候世界。談判代表盡管做出了極大努力,但是類似中國和印度這樣的新興經濟體國家現在不得不承擔起大量的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責任。
就目前來看,發展中國家承諾的排放控制量事實上大于發達國家提出的控制量,這一情況完全不符合氣候正義。除此之外,人們對于發達國家財政支持的性質、以及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也存在嚴重疑問。根據經合組織最近一篇報告的計算,經合組織成員國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財政支持總計超過620億美元,但發展中國家則指出,聯合國綠色氣候基金承諾的資助僅為103億美元。
這些都表明了一個自1896以來未曾改變過的趨勢,那就是決策者未能給予科學家足夠的重視。不僅是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聯合國環境計劃署發布的年度“排放差距”報告也未能指出這一點。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年度氣候峰會的官方名稱為締約方會議(COP)。2015年的締約方會議十分關鍵,原因在于會議將決定2020年以后全球能源發電系統的發展方向。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今年的巴黎峰會充其量只能通過最低共同綱領,而這樣的綱領又太過弱小,無法有效地應對氣候變化問題。
翻譯:金艷
喬伊迪普·格普塔,中外對話第三極項目南亞總監。他的文章主題涵蓋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污染及可持續發展等領域。他是印度環境記者
論壇的副主席。在由能源與資源研究所組織的德里可持續發展峰會上,他憑借其在環境新聞上的突出貢獻獲得了2012年綠色地球獎。
德舍卡·曼達爾,超過八年的氣候
政策寫作經驗,涵蓋氣候政策、國家及國際氣候變化政策、氣候經濟及科學技術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