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危及WTO自由貿易原則
歐美發達國家主導的全球能源治理價值觀未來從能源安全轉向氣候變化很可能危及目前的WTO自由貿易原則,從而嚴重影響中國的貿易利益。
從歐盟和美國在多輪氣候變化談判中的表現可以清楚看到,它們很希望中國對全球
減排做出“巨大貢獻”,但根本不考慮中國經濟發展的承受能力。為了最終實現其目標,歐美甚至不惜破壞WTO的自由貿易原則。這一點在2009年12月召開的哥本哈根談判前已出現端倪。
2009年6月,美國眾議院以微弱優勢通過了美國歷史上第一個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氣候法案”--《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該法案授權美國總統從2020年起針對一些快速發展卻沒有盡到足夠努力減少自身溫室氣體排放的國家,采取“邊境調節”措施課征懲罰性的“碳關稅”。在當年底的哥本哈根談判中,因為分歧巨大,歐盟和美國表示要采取單邊主義貿易措施對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口實施限制。
2011年12月,歐盟最高法院規定自2012年起對外國
航空公司征收
碳排放關稅。所有外國航空公司的定額為2010年碳排放量的85%,超出部分將征收碳排放關稅。由于受到歐盟以外的主要大國,包括美國、中國、俄羅斯等國的反對,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投票決定暫停向外國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稅。
不過,根據媒體報道,歐盟最近再次決定,2014年3月起向外國航空征收航空碳稅。
短期內,美國不會對其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因為在目前中美貿易格局中,征收碳關稅損害的是雙邊利益。而且美國法律也規定從“2020年才開始啟動這一條款”。然而,隨著美國主導的TPP自由貿易談判的推進,以及東南亞等國對中國替代產品的興起,對美國來說,運用“對中國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這一根大棒在國際談判中對中國施壓的效果將越來越明顯,而且其對中國產品征收碳關稅“利大于弊”的時點一定會到來。
我國作為全球新興能源需求大國是全球能源治理架構中不可缺少的角色,幾乎所有的國際能源機構和各類協調機制都積極邀請參加或與中國保持密切聯系。似乎缺少中國的參與,任何國際能源機構和協調機制的“全球性”就大打折扣。然而,我們需要在這種“熱鬧”場面之下保持一份清醒的認識。
一是要清醒認識到未來全球能源治理變化趨勢總體上對中國等新興發展大國是“弊大于利”。
二是要清醒認識到我國作為一個能源需求處于上升階段的發展中大國,其核心利益訴求與美國和歐盟主導的全球能源治理的主流價值觀存在差異。
現階段,能源安全依然是我國參與全球能源治理的核心價值目標。這就決定了,雖然積極與現有國際能源機構交流合作,參加各種國際能源對話是必要的,但單純通過加入以歐美為主導的國際能源機構或協調機制,并不能自動實現我國在能源領域的“核心利益訴求”。對此局面,我國應有清醒認識、長遠謀劃和應對措施。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所能源室主任
(本文原載《財經》雜志2014年12月8日(35期),原標題為“全球能源治理新變化”)